耶穌愛的誡命是否梅瑟法律的延續?

by May Tam
2017-11-05
常年期第三十一主日

瑪拉基亞先知書 1:14-2:2,8-10


得撒洛尼前書 2:7-9,13


瑪竇福音 23:1-12


很多人都明白耶穌今天在瑪竇福音所說的話。主要的信息非常簡單:實踐你所宣講的。當我們對人這樣說,或他人對我們這樣說的時候,就意味著有人表現虛偽,換言之,就是言行不一。對耶穌來說,這是對經師和法利賽人的公開直接譴責。他們的行為並不符合自己所教導的。耶穌的憤怒除了因為他們扭曲了以色列的宗教精神之外,祂的譴責亦反映出耶穌的事工和當代的導師有極大的分歧,而引起分歧的是他們對法律的不同態度和看法。

對猶太人來說,法律的合法性是無可置疑的,具爭議的只是釋義:是該跟據法利賽人的傳統還是用耶穌自己的教導來解釋呢?。耶穌承認經師和法利賽人的權力和他們的教導 (參 瑪 23:2-3),但祂教祂的門徒不要稱任何人為師傅或導師 (參 瑪 23:7-9)。耶穌自己要成全法律和命令人忠心地守法,「一撇或一畫」也要遵守, 但祂廢除了以牙還牙、休妻、及發誓的法律。那麼,究竟耶穌教導的是什麼?

耶穌是要教導仁愛和憐憫 - 「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 9:13) 。 祂以仁愛為解釋法律的基本原則 (參 瑪 22:34-40)。祂身體力行自己的教訓:祂歡迎罪人 - 祂與他們一起吃喝 (參 谷 2:15-17) ; 與他們做朋友 (參 若 4:1-18, 路 7:36-39); 在安息日醫治病人 (參 谷 1:21-31, 3:1-6, 若 5:5-18, 路 13:10-12); 祂寬恕所有罪人,甚至寬恕自己的敵人 (參 谷 2:5; 若 8:3-11; 路 7:48, 23:24)及為自己的朋友捨掉性命 (參 若 15:13)。祂的重點是教導「愛的誡命」(參 若 15:12),是直接針對法利賽式嚴苛法規為主的猶大教義 (參 瑪 9:1-17, 12:1-14, 15:1-20),更甚的是,祂聲稱祂的教導更為優越 (參 瑪 5:21-28)。

身為耶穌的跟隨者,我們一定不願意像法利賽人,但我們也不應該認為既然救贖是藉着信德和從天主而來的恩典,所以得救者並不一定要跟隨梅瑟的法律。這法律是天主啟示的聖言,從古開始傳下來,作為我們生活的規範和准則。但藉着耶穌復活這救恩史的轉捩點,法律的訓導和釋義權都因此被濾淨而歸於復活的主。祂不但「滿全」了法律 (瑪 5:17),更使法律真正的精神復甦。

如果我們以耶穌愛的誡命來遵守法律,我們便可避免成為呆板的保守派,或寬鬆的自由派。而最重要的是,我們更能避免成為口不對心,只說不做的經師和法利賽人, 因為「愛不誇張,不自大 … 不求己益」(格前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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