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法律

by BRS21
2016-02-19


那時候,耶穌對祂的門徒說:「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瑪竇福音 5:20-26


Reconc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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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方濟各於今年四旬期文告,以「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9:13)為主題,提醒我們善度慈悲禧年的四旬期,作為皈依的有利時刻。他更指出,我們要在生活中把天主的慈悲散發出來,激勵我們愛近人。

今日的福音,耶穌的教訓,正正要求我們應如何以具體的行動,看待那些得罪我們的弟兄姊妹。祂明確地指出,若是我們與弟兄姊妹有甚麼積怨,在向天主奉上祭獻之前,就應首先與他和好。(瑪5:23-24)這是耶穌給我們「愛的法律」的指標。

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不論基於甚麼原因,或許我們總會與身邊的人有所爭執、抱怨等等的情況,令自己與人和天主的關係出現問題。因此,每當我們在感恩聖祭中誦唸的懺悔經:「我向全能的天主和各位教友,承認我在思、言、 行為上的過失……」時,我們應敞開自己,懷着謙遜和懺悔之心,讓聖神的帶領,不單承認自己的過失,向天主的懺悔,亦表示願意與其他的弟兄姊妹修和,祈求他們的寬恕,這才堪當領受基督的體血。

天主,求祢幫助我們在這四旬期內,履行祢的訓誨,甘心情願地克己修身,力行仁愛,並能徹底地與弟兄姊妹修和。亞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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