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頒布, 是要人尋求恩寵》

by Edmond Lo
2015-08-30
常年期第二十二主日

申命紀 4:1-2, 6-8


雅各伯書 1:17-18, 21-22, 27


馬爾谷福音 7:1-8, 14-15, 21-23


舊約聖經所 記載的各樣事件, 制度和人物當中 -- 包括以色列始祖們,過紅海,逾越節,盟約,司祭,先知,君王,耶路撒冷聖殿等等 - -「法律」是在所有記載中最為突出的。所謂「法律」,是指十誡,梅瑟五書裡所保存的各種法規,和以色列後期歷史裡猶太教興起時所設立的新的法規和習俗(見New Jerome Biblical Commentary註釋67:132)。聖保祿簡單和概括地將舊約看作是人活在「法律權下」的時代(羅6:15)。

在讀經一中, 梅瑟非常強調遵守律法;這也是舊約裡一個不斷地重覆著的主題。這規例其實很簡單直接:要是以色列服從天主,遵守祂的誡命,法令和規條,他們必得到天主的祝福; 否則「你們必會滅亡」(參見申30:15-17)。儘管他們努力嘗試,但以色列民總是無法鼓起足夠的意志,去遵循梅瑟的勸告並真誠地堅持下去。違反這規例的結局同樣是那麼簡單和直接:天主所施與的懲罰, 就是民族的流亡和世世代代遭受外邦人的統治和迫害。

更壞者,隨著時間的過去, 法律主體本身漸漸受到污染, 漸漸介入了今天福音讀經中耶穌所提及的「是人的規律」和「人的傳授」(馬爾谷福音7:7-8)。於是律法變成繁複、瑣碎、甚至不合理。在耶穌的時代, 整個法律系統流於虛偽, 傾向偏幫權貴,成了法律主義。難怪早在流亡期間,先知厄則克爾已批評這些法律是「不良的法度,和不能賴以生存的法律」(厄則克爾20:25)。

這教導跨越了超過千年以上的以色列歷史,成了舊約聖經的骨幹。那麼,我們應該怎樣去明白它呢?表面看,這像是一齣由天主自導自演的,無謂的戲劇:天主先將律法強加諸人,人因無力遵行而受懲罰,最後律法變得瑣碎、繁重、難明、和不合理。(這一切是否似曾相識?不錯,律法的本質這就是這樣,這是法律主義的必然惡果。)

我們要吸取的教訓是,人不能單靠自己的努力,以為只要遵守律法, 便能達致美善, 完美和聖潔。自遠古以來,人類的終極夢想是使自己成為自給自足,能操控自己的命運,就像天主一樣。說得更直接些,人妄自尊大要變成天主。人的傲慢,在伊甸園的記載中已表露無遺:人想要像天主一樣地看見和辨識一切(參創3:6); 又像建造巴貝爾塔所述, 人妄求力達高天, 以滿足自己的欲望(參見創11:4)。其實,人痛苦的根源是他的心。被扭曲了的心,充滿了叛逆,需要治療。人極需要一個「心臟手術」,這手術的過程益處已經由先知厄則克爾作了詳盡的預告:「那時,我要在你們身上灑清水,潔淨你們,淨化你們,脫離各種不潔和各種偶像。 我還要賜給你們一顆新心,在你們五內放上一種新的精神,從你們的肉身 內取去鐵石的心,給你們換上一顆血肉的心。我要將我的神賜與你們五內,使你們遵行我的規律,恪守我的誡命,且一一實行。」(則 36:25-27)。

換句話說,聖神便是負責我們手術的醫師; 矯正和潔淨我們心靈的藥不是抗生素或類固醇,而是潔淨的洗禮的水!當我們血肉的心,充滿了聖神,我們就能遵行天主的律法 - 那「不是用墨水寫的,而是以生活的天主聖神;不是寫在石版上,而是在血肉的心版上」(格林多後書3:3)的律法。

既然如此,為什麼天主起初要將以色列放在「法律權下」(羅 6:15) 這麼麻煩呢?為什麼不從開始就讓他們活在上述厄則克爾先知所預言的方法中(即基督的救恩中)?聖奧斯定用一句簡單的話, 來解答這個複雜的問題:「法律的頒布, 是要人尋求恩寵;而恩寵的賦與,是因為人要滿全法律」。(De Spiritu et Littera, 19, 34: CSEL 60, 18)。人企圖靠自己去履行律法,結果碰了一鼻灰,弄得一敗塗地。這經歷正好讓他明白,他需要的是恩寵。什麼恩寵?贖罪的恩寵!在主耶穌基督內,憑藉他救贖的恩寵,而不是我們個人的努力,我們就可以達到,並且已經履行了法律嚴峻的要求!亞利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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