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源於愛

by BRS21
2017-11-03


安息日,耶穌進了一個法利塞人首領的家中吃飯;他們就留心觀察他。在他面前有一個患水臌症的人。耶穌對法學士及法利塞人說道:「安息日許不許治病?」他們都默然不語。耶穌遂扶著那人,治好他,叫他走了。然後向他們說:「你們中間,誰的兒子或牛掉在井裏,在安息日這一天,不立刻拉他上來呢?」他們對這話無法答辯。
路加福音 14 :1-6

病

在《出谷紀》記述上主在西乃山向梅瑟頒佈十誡,成了以色列子民的法律。當中都用了「不可」的命令。例如: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別人的財物……。從字面上來看,好像很負面,人變得被動。實際上,上主並不是要從這些負面的字句,來約束我們的思、言、行為,反之,誡命背後的意義,是蘊藏着愛,鼓勵我們主動地去行愛德。上主要求我們要善待每一個人、愛護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他擁有的一切。這是要展現上主那超越任何幅度的愛情,祂也願意我們去學習這一種超越的愛,而這種愛不是專注於愛自己,而是愛人之所愛。

我們能明白天主給我們的誡命背後的精神嗎?我們選擇【用】怎樣的態度去遵守祂的誡命呢?若果我們只按字面上的去行,我們並沒有真正地實踐法律的精神。但若我們從愛德出發,必然發現我們可以比那些字面上的規範,做得更加美好,更能切合別人的需要。

上主,求祢在我們心中,燃起愛德之火,引領我們的生活,懂得從遵守祢的誡命中,學習怎樣愛人如己,好像祢愛我們一樣。因我們的主基督,亞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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