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天主的愛要藉著對鄰人的愛來肯定?

by May Tam
2018-11-04
常年期第三十一主日

申命紀 6:2-6


希伯來書 7:23-28


馬爾谷福音 12:28-34


當耶穌被問及那一條誡命為律法之首時,祂引用了兩段聖經的經文。第一段是猶太人稱為 Shema 的 (意思為「以色列!你要聽」) 「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 6:5)。另一段是《肋未紀》中的經文,「應愛人如己」(肋 19:18)。為什麼耶穌將這兩條誡命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上,使它們成為一條複合式的誡命呢?為什麼祂將這兩個規則合成為一個法令,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那樣不能分割? 僅僅愛天主是否仍然不夠?為什麼對天主的愛要藉著對鄰人的愛來肯定?

誡命的第一部分容易理解 ─ 人要以自己的全部(全心、全靈、全意和全力)去愛天主,因為祂是創造者,是萬物的根源。天主的神性(全能、全知、無處不在)當然值得我們去尊崇和敬畏,但出於責任和命令而愛天主,並不能激發真愛。我們對祂的愛理應是回應祂對我們的愛,「我們應該愛,因為天主先愛了我們」(若一 4:19)。祂對我們頂點的愛是犧牲祂唯一的兒子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參考 若一 3:16,羅馬書 5:8)。雖然我們無法明白這難以理解的無條件的愛,但我們的天性驅使我們要以愛還愛。但怎樣去愛祂?我們怎樣去愛一個我們看不見觸不到,但卻如此偉大,令人讚嘆而超然的天主呢?

耶穌用誡命的第二部分來展示怎樣履行誡命的第一部分。耶穌教導我們,想要愛看不見的天主便需愛我們看得見的鄰人。正如若望在《若望一書》中說,「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若一 4:20)。而他也這樣說:「請看父賜給我們何等的愛情,使我們得稱為天主的子女,而且我們也真是如此」(若一 3:1)。如果我們都是祂的子女,那麼我們大家便是兄弟姐妹。「就是凡不行正義的和不愛自己弟兄的,就不是出於天主」(若一3:10)。 這就是為什麼對天主的愛必須由對鄰人的愛來證實;這兩種愛的行為真的不能分割。

在誡命中的第二部分,耶穌也闡述了基督徒生活的根基,「如果你們之間彼此相親相愛,世人因此就可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若 13:34-35)。天主子女的義德主要是藉他們彼此相愛而表達出來的(參考 若一 3:11, 4:7-8)。耶穌自己便是完美典範,祂實踐自己所教導的;祂至死仍愛着天主和祂的鄰人。如果我們要跟隨耶穌,我們也必須這樣,不僅是理論上,而是實在的去愛人。 理論上,人可能願意為他人捨命,但在實際的日常生活中,卻可能忽畧了最基本的善行。

那麼,哪一樣比較容易?愛天主還是愛鄰人?驟眼看來,似乎後者比較容易,因為愛天主意味著必須謹守及遵行祂的所有誡命,有時可能很難做到。但回心一想,去愛一個至愛和至善的主是順理成章的,並不須要多少功夫。反之,人與人相處,往往會產生衝突和誤解。去愛一個性格有些討厭或曾經得罪我們的人是違背人的本性,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要獲得這樣的美德,我們必須生活在信德和祈禱中。以祈禱為中心的生活能穩固我們的信德,即使有時我們會受感情或情緒影响。藉著對祈禱的信心和信靠天主的愛,我們努力成為天主愛的工具,因為在愛我們的鄰人時,我們也展示主對他們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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