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主必愛人

by Edmond Lo
2014-10-26

甲年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出谷紀 22:20-26


上主這樣說:

「對外僑,你們不要苛待和壓迫,因為你們也曾僑居埃及。對任何孤兒寡婦,不可苛待;若是苛待了一個,他若向我呼求,我必俯聽,必要發怒,用刀殺死你們;這樣,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

「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一個百姓,即你中間的一個窮人,你對他不可像放債的人,向他索取利息。如果是你拿了人的外氅作抵押,日落以前,應歸還他,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是他蓋身的外氅;如果沒有這外氅,他怎能睡覺呢?他如果向我呼號,我必俯聽,因為我是仁慈的。」

得撒洛尼前書 1:5-10


弟兄姊妹們:

正如你們知道,我們為了你們,在你們中間,是怎樣為人。你們雖然在許多苦難中,卻懷著聖神的喜樂,接受了聖道,成為效法我們,及效法主的人,甚至成為馬其頓和阿哈雅眾信者的模範。

因為,主的聖道,由你們那裡,不僅聲聞於馬其頓和阿哈雅,而且,你們對天主的信仰,也傳遍了各地,以致不需要我們再說什麼;因為,有他們傳述我們的事,說我們怎樣來到了你們那裡,你們怎樣離開偶像,皈依了天主,為事奉永生的真天主,並期待他從死者中復活的聖子,自天降下;就是他的聖子——耶穌,拯救我們脫免將要來臨的震怒。


瑪竇福音 22:34-40


那時候,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去試探耶穌,問耶穌說:「師父,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愛主必愛人
Edmond Lo
Like God

Love

這個主日的讀經一是舊約被稱為盟約書的經文(出谷紀20:22 - 23:19)的一部份。盟約書內容主要是一些因環境而立的法律。這些俗世律法, 是由生活中的切實需要發展出來。在某些歷史和文化環境中, 這些規條為社會建立了實際可行的秩序。規條雖然是根據天主的法律演變出來, 但本身卻不能稱為天主的法律。規條隨著時勢而發展,甚至修改。若我們只顧專注於法律書上的律例, 而不理會這些律例的性質和形成的背景, 很容易流於斷章取義和導致人質疑聖經的無誤論,因為這些因環境而立的律法, 有些地方和當今道德標準可以有不盡相同之處。

在梅瑟五書中, 另外有一套永恆性律法,是不能隨歷史演變以適應時代及環境的。這些律法是因天主之名而頒佈的;當需要審視和修正因環境而立的法律時, 便必須根據天主所立的律法來修訂。我們最熟悉的永恆性律法便是十誡。有趣的是,在舊約盟約書中, 有兩部份是永恆性律法, 便是這個主日彌撒中讀經一出谷紀的22:20,和23:9-12; 兩者都強調人對弱勢社群即外族人,窮人,寡婦,和孤兒應負的社會責任。但這些聖經知識有何重要性呢?請稍安無燥, 繼續看下去吧。

梅瑟的法律書中, 最基本的準則是要欽崇唯一的天主雅威;法律書的一切皆以此為本。簡單來說, 就是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盟約書將人應負的社會責任 -- 即照顧窮人,寡婦,孤兒,和外族人的社會責任 -- 列為永恆性律法,這意味着愛你的鄰人和愛天主同樣重要。這兩條誡命是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假如人衹愛天主而不愛鄰人, 這種愛有甚麼價值?在這裡,「鄰人」應被看作臨在於弱勢社群當中的天主。

在這個主日福音讀經中, 耶穌肯定了上述道理。他將這兩條誡命相提並論。第一,「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第二,「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瑪竇福音22:37,39)。從神學的層面來看,超性的「愛」的注意力若衹停留在天主身上,就其本身而言, 這樣的愛是有所欠缺的;它需要團體的愛 -- 即對鄰人的愛 -- 的配合, 才能得到完滿。當我們這樣做,愛的本義才得到是最真實和最完美的表達。難怪耶穌最終這樣說,「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竇福音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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