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生活和社會生活在愛內合而為一

by Edmond Lo
2020-10-25
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出谷紀 22:20-26


得撒洛尼前書 1:5-10


瑪竇福音 22:34-40


對很多人來說,閱讀聖經可能只是一個責任。這本聖書好評如潮,讓人覺得需要承諾自己會至少將它從頭至尾讀一遍,雖然單單這個想法可能已使他們不能安睡。不幸的是,當人不專心一意地做事時,好事也會變為壞事。在模糊的潛意識中,不積極的想法會驅使他們去找藉口,放棄這令人害怕的閱讀大計。當我反思本主日的福音讀經,我擔心出自《出谷紀》22:20-26 的讀經一,正可能給了他們這樣一個藉口。

「不可苛待【任何寡婦和孤兒】⋯;我必 ⋯用刀殺死你們:這樣,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 ⋯ 如果你借錢給 ⋯ 【人】 ⋯ 你 ⋯ 不可 ⋯ 向他取利」(出22:22-24)。「就是了!」那冷淡的聖經讀者驚嘆,並大力合上聖經來表現他的輕視和決心。「如果聖經要我認識的天主是如此殘忍和不講道理,祂不適合我!」就這樣,另一個重要的聖經閱讀計劃碰壁了!

所有初學閱讀聖經的人都要明白,出自《出谷紀》22:20-26 的讀經一是《梅瑟五書》中,稱為《約書》的一部份 (谷 20:22-23:19)。被稱為《約書》,是因為它緊隨天主顯現和西乃山頒布十誡之後;在那裡,天主藉着梅瑟,與以色列民莊嚴地訂立了盟約(出 24)。在《約書》中,我們可見兩套律法的運作:頒布法和判例法。

頒布法是以天主之名而頒布的。性質比較概括和廣泛。代表盟約的基本和永久的要求。讀經一的第一節是一個好例子:「對外僑,不要苛待和壓迫,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曾僑居過」(出 22:20)。頒布法律是一個不變的尺度,用以審度像判例法般的具體法律條文。

在另一方面,判例法並不直接來自天主。它主要是一些針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制訂,來自法律對實際事件的考慮。目的是在一個特殊的歷史和文化背境下,建立實際可行的社會秩序。因此,判例法會隨着歷史而發展和修改。讀經一裏苛待孤兒寡婦和借錢給窮人的兩個案例,都來自案例法(註 一)。

談到西乃山盟約中的基本和永久的要求或規定,在整套《梅瑟五書》裏,可有什麼最基本和最具持續性的規定,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據?這也是福音讀經中,那「法學士」面對面問耶穌的問題。換言之,《梅瑟五書》的六百多條誡命中,那一條或那幾條是最重要的呢?那一條或那幾條是誡命的根基,可以成為明白和判決所有其他法律條文的永恆試金石?耶穌─新梅瑟─的宣布是最終的,因為祂就是天主聖言;祂絕不含糊地宣稱:信唯一的天主雅威(也就是愛天主);和愛近人(從社會層面而言,這規定與前面相同) (參 若 1:1, 14; 瑪 22:37-39)。祂確定:「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 22:40)。

順帶一提,十誡是寫在兩塊石板上。三條有關愛天主的寫在一塊,而七條有關愛近人的寫在第二塊上 (天主教教理 2067)。換言之,愛德把十誡組成一個不能分割的整體(天主教教理 2069)。把我們的宗教生活 (愛天主)和社會生活 (愛近人)聯合起來的就是愛。

註 一 :《約書》,頒布法和判例法的解釋,請參閱 New Jerome Biblical Commentary, 3:34; and Jesus of Nazareth I, J. Ratzinger, pp.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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