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迦拉達書 Ep 06 – 迦3:10-18

by Keith Fung
2025-09-19

6)迦 3:10-18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

10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因為經上記載說:『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11所以很明顯的,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因為經上說:『義人因信德而生活。』12但是法律並非以信德為本,只說:『遵行法令的,必因此獲得生命。』13但基督由法律的咒罵中贖出了我們,為我們成了可咒罵的,因為經上記載說:『凡被懸在木架上的,是可咒罵的。』14這樣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並使我們能藉着信德領受所應許的聖神。15弟兄們!就常規來說:連人的遺囑,如果是正式成立的,誰也不得廢除或增訂。16那麼,恩許是向亞巴郎和他的後裔所許諾的,並沒有說「後裔們」,好像是向許多人說的,而是向一個人,即「你的後裔」,就是指基督。17我是說:天主先前所正式立定的誓約,決不能為四百三十年以後成立的法律所廢除,以致使恩許失效。18如果承受產業是由於法律,就已不是由於恩許;但天主是由於恩許把產業賜給了亞巴郎。

保祿在迦3:1-9剛從正面說完了有關亞巴郎的祝福,即「那些具有信德的人,與有信德的亞巴郎同蒙祝福」(9),現在他繼續他對「因信成義」的聖經論証,轉到反面來說明這祝福,即天主如何讓基督負起法律書上的詛咒,「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14)。

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10)──這是說,誰若以為只遵守法律便可得救,這樣的人,不但不能得救,反要受到咒罵。為彰明這端道理的正確性,他引用了申27:26「不堅持這法律的話而執行的,是可咒罵的」,並用三段論法(syllogism)來推論他所引證的:

  • 既然「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罵的
  • 但「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

(若沒有天主寵佑的相幫,誰也不能遵守法律的一切條文,因為法律只給人指出什麼該作,什麼不該作,但不加給人遵守法律的力量);

  • 所以「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

(凡依恃法律而想得救的,他便是可咒罵的,他不但尚未和天主和好,而且還因自己的過犯更招惹起天主的義怒)。

更進一步說:既然任何人(不分猶太人與外邦人),都能因信德而得救,那麼,法律有什麼作用呢?保祿認為法律只告訴人什麼是罪過,它非但不能叫人成義,反給人招來了咒罵。

義人因信德而生活」(11)── 這話的意思不外是:成義的途徑不是法律,而是信德(羅3:20-31; 7:7-25)。這話是引自哈2:4「義人必因他的信賴而生活」。哈巴谷先知所說的是巴比倫攻佔聖地後,只有那些對天主仍然堅信不疑的人,才可繼續在聖地上生活。保祿在先知的話上卻加增了一層更深的意義,因為先知所說的是對天主的信實堅信不疑的結果,保祿所說的「信」卻是超性生命的根源。

遵行法令的,必因此獲得生命」(12)── 這話是引自肋18:5「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和規定;遵守的人必因此獲得生命」。既然如此,何必一定賴福音的信仰才能生活呢?猶太人和信仰耶穌的外邦人,只要遵守天主藉梅瑟所立的法律,不是已能得救嗎?保祿的解答是:「法律是天主立的」,我全信無疑;「遵守法律的,必要生活」,我也全信無疑;但對於得救我還有另一種看法,因為人得救不是因著法律的行為,而只是因著信德。

聖祖們雖都熱心遵行了法律(詠19),但連他們也不是因「法律的行為」,而是因「信德」獲救的,「行為」應該是信仰的表現,宗教的基本要義不是法律,而是信仰。試問,實際上誰能遵守全部的法律(羅3:10-18)?又有誰能證明天主要信仰耶穌的外邦人,也應該遵守梅瑟的法律?天主使人得救的辦法是唯一不變的,就是藉著信德,使受割損者和不受割損者都能成義而得救(羅3:30)。

但基督由法律的咒罵中贖出了我們,為我們成了可咒罵的⋯⋯這樣天主使亞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13-14)── 保祿的敵人引用經上的話說:「凡被懸在木架上的,是可咒罵的」(申21:23),你們的耶穌不就是被懸在木架上了嗎?保祿竟然在這裡用他們的話來反擊他們。就如他在格後5:21竟敢說:耶穌為使我們在他內成義,就「成了罪」;同樣他在這裡說:基督為能從法律的咒罵中贖出我們,也「成了可咒罵的」。保祿這種斷言,含有如下的意義:不錯,誰遵守法律,固然因法律而生活(肋18:5),但是聖經上也說:「不堅持這法律的話而執行的,是可咒罵的」(申27:26);而保祿卻指出,那些在法律之下的人,都好像外邦人一樣,不守法律犯了罪(羅3:10-20);現在論到耶穌基督,他被懸在架上成了可咒罵的人,並不是因為他自己有什麼罪惡,而只是要「由法律的咒罵中」拯救我們猶太人,就是要拯救那些因不遵守法律而招受天主咒罵的人。可見,基督首先是猶太人的解救者,然後才是外邦人的解救者。

藉著這位解救者的死亡,人類的兩大陣營——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了蒙受亞巴郎祝福的權利。談到這祝福的問題,有人認為保祿好像離題太遠了,因為天主給亞巴郎所許的祝福,原是指客納罕地要當作他後代子孫的產業(創12:7)。其實,保祿在這裡因天主神光的特別光照,把「應許之地」解作是天主聖神的預像,即默西亞最大的恩賜:天主聖神。總而言之,耶穌甘心為世人成了「」,也成了「咒罵」,可是他這種受盡凌辱的死亡,卻成了猶太人和外邦人諸般恩寵的泉源。這一切恩賜,都包括在天主最大的恩賜中:「應許之聖神」;也唯有藉著信德,世人才可獲得這種鴻恩。

就常規來說:連人的遺囑,如果是正式成立的,誰也不得廢除或增訂」(15)── 在前節中保祿已經講明:猶太人和外邦人在基督內,都可獲得亞巴郎的祝福。現在他要在15-18節一段中證明這「祝福」是完全獨立的,就是全賴天主的仁慈和忠信,所以絲毫不會變更。保祿就根據這項論據,抨擊敵人的非難;敵人本來這樣攻擊保祿說:法律是天主親自立的,任何人也無權廢棄,並且依照法律,若不受割損,誰也不能成為亞巴郎的子孫,自然也就不能蒙受亞巴郎的祝福了。

為擊破以上的非難,保祿用了兩個證據:第一是按「常規」,意思是說,按風俗習慣。如果一個人正式寫了「遺囑」,這遺囑便全部有效,誰也不能廢棄,或有所增訂;同樣,天主賞給亞巴郎的恩許,也是如此有效;因為天主不變,他的恩許也決不會變,更不會廢除,所以四百三十年後(即梅瑟時代)所立的法律,絕對不能廢棄天主的恩許。

恩許是向亞巴郎和他的後裔所許諾的,並沒有說『後裔們』,好像是向許多人說的,而是向一個人,即『你的後裔』,就是指基督」(16)──第二個證據是亞巴郎所蒙受的恩許,這恩許不是對他的「後裔們」,即各世代的人,而是對一個「後裔」,這唯一的後裔,就是耶穌基督。或許保祿的這個證據在我們看來不算充足,但保祿在此是引用了猶太經師的論證法。保祿之前已指出,天主「使我們能藉着信德領受所應許的聖神」(14),按這一句原指客納罕許地,但為猶太經師客納罕地多次是個象徵,預指默西亞時代一切美善的象徵,保祿不過更具體地說,那是聖神的象徵罷了。可是,亞巴郎的祝福,在基督內卻能普及萬民,所以那位要成為萬民幸福泉源的亞巴郎的後裔,只能是耶穌基督了。

如果承受產業是由於法律,就已不是由於恩許;但天主是由於恩許把產業賜給了亞巴郎」(18)── 信友因著基督,並在基督內所獲得的不是「應許之地」,而是這地所象徵的各種恩典,即默西亞時代的一切美善;這些美善,在14節中,以「聖神」來代表,因為聖神是一切恩典的分施者(羅8)。在此保祿把這些恩典稱為「承受產業」。保祿說:就如亞巴郎蒙受了天主的恩許,不是由於法律,而是由於天主的仁慈,因為仁慈的天主把客納罕地許給了他和他的後裔;同樣,凡與亞巴郎有同樣信德的人(9),只是因天主的仁慈,才承受默西亞時代的各種美善;換句話說,天主待信友如同待亞巴郎一樣,為使他們成義,承繼默西亞的產業,唯一的條件是要他們信仰。

總結來説,《迦拉達書》認定「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因為「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都會被法律咒罵(迦3:10 引自申27:26)。在聖經其他地方也指出,法律與信德的途徑對立(迦3:11;哈2:4);法律指示如何行事,但人始終都要靠自己的力量去把它付諸實行(迦3:12)。保祿宗徒不是反對「工行」,他所反對的只是人以為單憑「法律的作為」而可自救。保祿也不是反對信德的作為(這經常與法律的內容吻合),因為這些作為都有賴與基督在生活上的共融才能成事。反之,保祿聲明「重要的」卻是「以愛德行事的信德」(迦5:6;參看5:13; 6:9-10)

保祿意識到耶穌的來臨帶來權威的改變。基督徒不再生活在法律權下,而是生活於信仰基督權下(迦3:24-26; 4:3-7),即恩寵權下(羅6:14-15)。保祿傳教常接觸非猶太人(迦2:7;羅1:5),基督信仰應否要求非猶太人遵守那些特別屬於猶太人的法律?他們是否需要履行法律對猶太人身份象徵的要求(割損,進食守則,曆法)?這都是保祿應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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