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迦拉達書 Ep 07 – 迦 3:19-29

by Keith Fung
2025-10-18

7)迦 3:19-29  法律是啟蒙師,信仰一到就不再需要

19那麼,為什麼還有法律呢?它是為顯露過犯而添設的,等他所恩許的後裔來到,它原是藉着天使,經過中人的手而立定的。20可是如果出於單方,就不需要中人了,而天主是由單方賜與了恩許。21那麼,法律相反天主的恩許嗎?絕對不是。如果所立定的法律能賜與人生命,正義就的確是出於法律了。22但是聖經說過:一切人都被禁錮在罪惡權下,好使恩許藉着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歸於相信的人。23在「信仰」尚未來到以前,我們都被禁錮在法律的監守之下,以期待「信仰」的出現。24這樣,法律就成了我們的啟蒙師,領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由於信仰而成義。25但是「信仰」一到,我們就不再處於啟蒙師權下了。26其實你們眾人,都藉着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成為了天主的子女。27因為,你們凡受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28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內,已合而為一。29如果你們屬於基督,那麼,你們就是亞巴郎的後裔,就是按照恩許,作承繼人。

保祿在《迦拉達書》中解釋:法律在天主計劃中所扮演的歷史角色(19-25),以及信友領洗後的生活:洗禮令人「成為了天主的子女」(26),成為耶穌的僕人,耶穌妙身的肢體。領了洗的人「就是穿上了基督」(27),應該時常與耶穌密切生活,耶穌應該是他的生命,以至他生活已不是他生活,而是耶穌在他內生活(2:20)。受洗的人既與基督結合,在他內便再沒有種族、語言、文化、社會地位等的分別。眾人都成了「亞巴郎的後裔」,成了「恩許的承繼人」(29)。

那麼,為什麼還有法律呢?」(19)── 按保祿上面所講的:人類獲救,只依賴天主的恩許,「那麼,為什麼還有法律呢?」這似是敵人的反問,在保祿慣用的議論修辭法(diatribe)中,常作一種設問形式,然後遂一解答。這裡的意思是說:救恩既全賴天主的恩許,為何天主還立了法律?保祿在19-24節一段內答覆的便是這個問題,並且詳解法律的目的性質

關於法律的目的,保祿說:「它(法律)是為顯露過犯而添設的」(19)。天主立了法律,固然是為禁止人犯罪,躲避罪過。的確,法律本來的目的是如此,然而保祿在這裡並不是要討論任何法律本來的目的,他所關注的只是梅瑟法律;這法律,在人類獲救的歷史上,究竟佔著什麼地位?有什麼目的?天主為何頒佈法律?保祿此處的觀點就如在羅4:15; 5:20; 7:7-25是很明顯的:天主立了法律,是為讓人認清自己的罪惡,而自認軟弱,自認自己沒有勝過罪惡的力量,由此哀求救主來拯救,熱切盼望救主早日降世。

這端道理為保守派的猶太信友,實在是刺耳的論調;原來按經師傳統,他們認為有七件事情,是在宇宙以前創造的:就是法律、悔改、樂園、地獄、光榮的御座、天上的聖殿和默西亞。如今保祿卻說:法律是在恩許之後四百三十年才「添設」的,目的是叫人承認自己的罪惡,認清自己的弱點。

關於法律的性質,保祿說明了兩點:(1)法律是暫時的;(2)法律是居於恩許之下的。法律是暫時的,因為「等他所恩許的後裔(默西亞)來到」,法律就要消失,因為自從默西亞來到,就開始了一個永久性的新時代,以取代法律的時代。法律是居於恩許之下的,因為它是「藉著天使,經過中人的手立定的」,但恩許卻是天主直接,不用中人,也不用天使賜給亞巴郎的。「中人」無疑是指梅瑟(出19-24章);「藉著天使」一句,根據其他幾處經文(宗7:38-53;希2:2和申33:2按希臘譯文)和猶太經師、若瑟夫(Ant. Jud. XV,V.3)、淮羅(De somniis I)、喜年紀(Liber jubilaeorum)等,都假定有一種很古的傳說:說天主把法律先交給天使,然後經天使傳授給梅瑟。但保祿在這裡不是要證明這傳說,而是要證明法律不如恩許,因為法律是藉著中人和天使頒佈的。

可是如果出於單方,就不需要中人了」(20)── 這是說「中人」是為立契約的雙方傳達意見並商量條件的人,兩方面所提出的條件經雙方通過後,契約才生效。但是就「恩許」而論,就只有天主單方面應許給人,恩許的效力全賴天主既許必踐的信實不欺(弟後2:13)。因此天主的恩許,有如他的仁慈,永存不變。

保祿講論了法律的目的和性質以後(19, 20),就提出保守派的猶太信友必要向他發問的話說:「那麼,法律相反天主的恩許嗎?」保祿答說:「絕對不是」(21)。如果按保守派的人所主張的,法律真正「能賜與人生命」,能使人在今世成義,在來世獲永生,那麼,就可把「恩許」廢除用法律來代替。可是,保祿一再強調,法律絲毫不能使人生活(參閱3:10-14「沒有一個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因為經上說:『義人因信德而生活。』」),所以「正義」,即超性的生活,只能來自恩許,不能來自法律(7-9)。

一切人都被禁錮在罪惡權下」(22)──人類在法律之下的狀況實在可憐:法律不能賜人勝過罪惡的力量,因為「聖經說過:一切人都被禁錮在罪惡權下」。這是說,按聖經的指示:所有的人,連遵守梅瑟法律的以色列人都沒有逃出罪惡的範圍。然而聖經不但只記述人的罪惡,也講述天主所應許的美善,即默西亞時代信仰耶穌者所承受的美善,因為耶基督是「恩許的後裔」(16-19),在他內萬民要受到祝福(8-9)。信仰耶穌是默西亞,為蒙受天主對亞巴郎所應許的祝福,是絕對不可缺少的條件。這種「對耶穌基督的信仰」,保祿在下23簡單地只稱為「信仰」,其意好像是說:「信德時代」或「信德制度」抵消了「法律時代」或「法律制度」。

在『信仰』尚未來到以前,我們都被禁錮在法律的監守之下,以期待『信仰』的出現」(23)── 保祿在23、24兩節為講明法律和恩許的不同,用了「禁錮……監守之下」和「啟蒙師」兩個借喻,強調法律的暫時性和恩許的永久性;法律不會叫人獲得自由,恩許卻能叫人獲得。

第一個借喻:「在信仰尚未來到以前,我們都是被禁錮在法律的監守……」(23),是說生活在法律之下的人,好像囚犯在獄卒的看管之下,「期待信仰的出現」,等待那藉著信德而得為天主義子的解放。

第二個借喻是「法律就成了我們的啟蒙師,領我們歸於基督」(24);「啟蒙師」(παιδαγωγός – paidagōgos;參看英文pedagogy一詞)按希臘的風俗,是送兒童往學校,又接他們家的奴僕;按羅馬的風俗是只在家庭負責管理幼童品行的奴僕。保祿的意思不外是說:在法律之下的人好像未成年的人,不能獲享自主之權。但是基督一來到,法律就消失了:這就如兒童成年以後,不再屬於啟蒙師權下,可自由行動了,因此法律的目的是引人歸向基督,認識基督,而「好使我們(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內)由於信仰而成義」(24),作為天主自由的子女。

猶太人或希臘人」(28a)── 這裏說的「希臘人」({Ellhnhellēn),泛指一切非猶太的外邦人(non-Jews),因當時大部分外邦人都操希臘語。「奴隸或自由人」的分別,在羅馬社會中至為重要,當時羅馬帝國人口約有50,000,000,奴隸卻佔20,000,000(40%),只有5,000,000(10%)羅馬公民受法律保護,享有特權(見宗16:37; 22:25; 25:11)。

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內,已合而為一」(28)── 在耶穌降世,受苦受難,救贖我們世人以前,就宗教來說,有猶太人和外邦人之分;就社會階級來說,有主人和奴隸之分;就性別來說,有男人和女人之分;可是凡以信德和洗禮歸屬於基督的,在基督內「已成了一個」,即是說合成一個「奧妙的基督」;或依聖奧思定(St. Augustine 354-430)所說:「完全的基督(Christus totus),有頭有肢體的基督 ── 聖教會」(In Epistolam Joannis ad Parthos, 1, 2; LP 35:1979; Sermo CCCXLI, 11; PL 39:1499)。

其實你們眾人,都藉着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成為了天主的子女」(26)── 保祿在25-27三節內,說明我們成義的主要點究竟何在:即在乎我們「成了天主的子女」;並說明我們何時成了天主的子女:即在領洗時。「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27),意思是說:人因聖洗成為耶穌的僕人,耶穌妙身的肢體。現在領了洗的人既然活在耶穌內,就該同耶穌一起光榮天父。「就是穿上了基督」(27)一語,表示領過洗的人應該時常與耶穌密切生活,耶穌應該是他的生命,以至他生活已不是他生活,而是耶穌在他內生活(2:20)。

我們以信德和洗禮歸屬於基督後,在基督內「已成了一個」:不是說一個物體或一個團體,而是說合成一個「奧妙的基督」,在這圓滿的「一個」內,在這超性的生活中,連男女的性別,也算不得什麼了。在基督內唯一所值得的是:同他,藉他,並在他內常常光榮我們在天的大父!(2:20;格後5:15-21;羅14:8)。

如果你們屬於基督,那麼,你們就是亞巴郎的後裔,就是按照恩許,作承繼人」(29)── 保祿在16節肯定了那要接受亞巴郎恩許的一位後裔,就是默西亞(基督),在22節肯定了凡信仰耶穌的,就在耶穌內生活,並蒙受亞巴郎的恩許,而這恩許正象徵那最大恩賜——聖神(14)。最後一句,可說是本章的結論,更清楚地肯定:信友既是基督的肢體,自然就是亞巴郎的後裔,及天恩的承繼人。

分段節目類別
語言

相關資訊

其他音頻分段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