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迦 4:21-31基督徒纔是天主的自由子女。
21你們願意屬於法律的,請告訴我:你們沒有聽見法律說什麼嗎?22法律曾記載說:亞巴郎有兩個兒子:一個生於婢女,一個生於自由的婦人。23那生於婢女的,是按常例而生的;但那生於自由婦人的,卻是因恩許而生的。24這都含有寓意:那兩個婦人是代表兩個盟約:一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那即是哈加爾──25西乃山是在阿剌伯──這哈加爾相當於現在的耶路撒冷,因為耶路撒冷與她的子女同為奴隸。26然而那屬於天上的耶路撒冷卻是自由的,她就是我們的母親:27誠如經上記載說:『不生育的石女,喜樂罷!未經產痛的女人,歡呼高唱罷!因為被棄者的子女比有夫者的子女還多。』28弟兄們!你們像依撒格一樣,是恩許的子女。29但是,先前那按常例而生的怎樣迫害了那按神恩而生的,如今還是這樣。30然而經上說了什麼?『你將婢女和她的兒子趕走,因為婢女的兒子不能與自由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家業。』31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婢女的子女,而是自由婦人的子女。
❖為了指出新舊兩約時代的分別,及比較藉遵守梅瑟法律以求成義,與因信耶穌而獲享天主子女的自由,保祿採用了一個「寓意」來加以說明。他指舊約中撒辣和哈加爾兩個女人,及她們所生的兩個兒子,他們的故事是含有寓意的。
按寓意來作解釋是聖經的解釋法之一:幾時我們發現聖經上除了它表面的、直覺的、易見的字意之外,還蘊藏著更高深、更奧秘、更難懂的真理事實,而加以對它說明解釋,提取其中的教訓,這便是寓意的聖經解釋法。「寓意」一詞之源自希臘文 avllhgori,a,意思是「我所說者與我的意思不同」,或者「我所說者與我所想者不同」,頗像我們所稱的「指桑罵槐」的說法。聖經上最初採用這種解經法的就是聖保祿。他論及亞巴郎的兩個兒子,依撒格及依市瑪耳,並他們的母親撒辣及哈加爾時說,她們二人是舊約和新約的代表,並說:「這都含有寓意」(avllhgorou,mena – allegoroúmena)(迦4:24)。
❖「你們願意屬於法律的,請告訴我:你們沒有聽見法律說什麼嗎?」(21)──保祿挑戰猶太主義保守派的主張,他們認為外邦信友領洗歸依基督還不够,還要像他們一樣遵梅瑟法律,才可得救。保祿就以他們所依恃的「法律」來挑戰他們,以及那些願像他們那樣生活的外邦人信友。這些迦拉達信友對於經書是很熟悉的,這或是因為宗徒和傳佈福音者給他們講述過,或是因為他們在集會時,按照古來會堂的習慣,也誦讀過梅瑟五書。
❖「法律曾記載說:亞巴郎有兩個兒子:一個生於婢女,一個生於自由的婦人」(22)──保祿在這一段,似乎是要按猶太經師的慣例,藉撒辣和哈加爾的事蹟作引子,借題發揮他所要講的道理,即他所極力主張的天主義子的自由(31),即這舊約史事的深意。按創16章和21:1-21所述,亞巴郎因妻子撒辣不孕,竟照古民的風俗,與他妻的婢女哈加爾同居,生了依市瑪耳。
❖「那生於婢女的,是按常例而生的;但那生於自由婦人的,卻是因恩許而生的滿」(23)──天主的計劃往往與人的想法不同,那按天主的意旨承繼亞巴郎的嗣子不是依市瑪耳,而是由撒辣神奇所生的依撒格(創17:15-27)。兩個孩子長大後,依市瑪耳「戲謔」依撒格(創21:9),因此撒辣強迫亞巴郎把哈加爾和她的兒子一起趕走。從此依市瑪耳成了阿剌伯民族的始祖(創25:12-16;編上1:29-31),依撒格則繼父親亞巴郎成了選民的祖宗(羅9:10)。
❖「這都含有寓意:那兩個婦人是代表兩個盟約:一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那即是哈加爾」(24)──這兩個孩子的兩個母親:哈加爾和撒辣是兩個盟約的預像:哈加爾是舊約或西乃山盟約的預像;那麼,就如屬於奴隸的哈加爾所生的兒子是奴隸,不能承繼亞巴郎的家業;同樣屬於舊約或西乃盟約下的人,也是奴隸,他們對亞巴郎那神妙的家業,即默西亞時代的美善,也無權承繼。
❖「西乃山是在阿剌伯──這哈加爾相當於現在的耶路撒冷,因為耶路撒冷與她的子女同為奴隸」(25)──保祿說「西乃山是在阿剌伯」,這並非一個地理學上的命題,「阿剌伯」當時代表一切不屬選民的地域,即在奴隸依市瑪耳所生的奴隸子孫所住的地方。西乃山上的盟約,是一個雙邊條約,是宜於奴隸而不宜於子女的盟約。他指「哈加爾相當於現在的耶路撒冷」,因為以民雖然離開了阿剌伯曠野而進入客納罕許地,佔有了「耶路撒冷」,但是西乃山盟約的性質,並沒有改變,它仍是奴隸的盟約,所以保祿說:「現在的耶路撒冷」仍與昨日的「西乃」同列,就是說:現在遵守梅瑟法律的「耶路撒冷」(猶太教),她與她的兒子還是在做奴隸。
❖「然而那屬於天上的耶路撒冷卻是自由的,她就是我們的母親」(26)──保祿在講過西乃山盟約後,就該講熙雍盟約了,因為這個盟約是先知所預言的新約(耶31:31),也是撒辣所預兆的新約。熙雍照許多屬於默西亞論的預言,乃是默西亞神國的中心,它的首都是「天上的耶路撒冷」,是基於新約的教會。可是保祿沒有論述熙雍的盟約,卻直接講論基督的教會──天上的耶路撒冷──是自由的,並是我們的母親的論題。這位自由的母親,如同撒辣一樣,產生了具有承繼權的自由的子女。
❖「誠如經上記載說:『不生育的石女,喜樂罷!未經產痛的女人,歡呼高唱罷!因為被棄者的子女比有夫者的子女還多』」(27)──保祿又為表明教會的多產性,便引證了依54:1。按這位有名的古先知所說,雅威的淨配耶路撒冷在充軍時,像一個被遺棄的妻子,因而不能生男育女;但在充軍結束後,上主又以她為自己的淨配,使她生男育女比從前更多。
保祿把先知的話,貼在教會身上,為指示她是至公的,牢不可破的,遠遠超過舊約的選民,是由新約而生的新的「天主的以色列」(6:16)。「教會是至公的,因為基督臨在於她內。哪裡有耶穌基督,那裡就有公教會」(教理830)。「教會是至公的,因為基督派遣她向全人類傳教。所有的人都奉召參加天主的子民。因此這個子民應遍及普世,涵蓋萬代,成為獨一無二的子民。這樣就能實現天主的計畫」(教理831)。
❖「弟兄們!你們像依撒格一樣,是恩許的子女滿⋯⋯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婢女的子女,而是自由婦人的子女」(28-31)──這一段,是由所講的「寓意」推論出一些重要的道理,貼在迦拉達信友身上:
1)信友如依撒格一樣是「恩許的子女」,是天主的嗣子。正如聖經告訴我們的:「上主照所許的,眷顧了撒辣;上主對撒辣實踐了他所說的話。撒辣懷了孕,在天主所許的時期,給年老的亞巴郎生了一個兒子」(創21:1-2)。依撒格是恩許所生的,因為「亞巴郎和撒辣都已年老,年紀很大,而且撒辣的月經早已停止」(創18:11)。「在有關亞巴郎後裔的問題上,保祿把他們分為那些『像依撒格一樣,是恩許的子女』,也是『出於聖神』的子女的人,以及那些身為『血統上』的子女的人。身為『血統上的子女』,不足以令人成為「天主的子女」(羅9:8),因為基本的條件是依從『天主所派遣的』那一位,才能『使我們獲得義子的地位』(迦4:4-5)。」(《在基督徒聖經中的猶太人及其聖經》81)。
2)信友享有天主子女的自由,不再受梅瑟法律的束縛。「依照基督徒的傳統,舊約的法律雖是聖的、屬靈的、美好的,但是仍不圓滿。⋯⋯舊約的法律,在走向天國的路途上,是第一階段。它準備和安排選民和每一個基督徒,使他們在天主救主內皈依及接受信仰。舊約的法律由於是天主的話,提供一個常存的教導」(教理1963)。可是,天主子女脫離了梅瑟法律中的某些「制度,例如肋未的司祭職及耶路撒冷的聖殿;崇拜方式,例如牲畜的宰祭;宗教及儀式的習例,例如割損,潔與不潔的規定,食物的規則;不完善的法律,例如離婚的法律;法律規限的詮釋,例如有關安息日的限制」(《在基督徒聖經中的猶太人及其聖經》64.2)。
❖「但是,先前那按常例而生的怎樣迫害了那按神恩而生的,如今還是這樣」(29)──從前依撒格受依市瑪耳的迫害(創21:9),現在屬於精神的以色列也受屬於肉體的以色列的迫害,就是初期教會遭受猶太人的迫害。基督徒初時仍到聖殿或會堂參加崇拜(宗2:46; 3:1; 5:12,42),但不久許多信了基督的猶太信友被逐出會堂(參看若9:34; 12:42; 16:2;宗13:50)。另一方面,生活在羅馬帝國各地的猶太人,歷來都享有特權,無須參與帝國的異教崇拜,尤其是向皇帝像獻香。初期的基督徒大多是猶太人,他們都享有這特權,但當他們被逐離會堂時,亦失去無須參與對羅馬皇帝的崇拜,教難便接踵而來,歷時兩個多世紀。
❖「婢女的兒子不能與自由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家業」(30)──最初原是撒辣自己提出:「你可去親近我的婢女,或許我能由她得到孩子」(創16:2)。但後來當「撒辣見那埃及女人哈加爾給亞巴郎生的兒子,戲笑自己的兒子依撒格,就對亞巴郎說:「你該趕走這婢女和她的兒子,因為這婢女的兒子不能和我的兒子依撒格一同承受家業。」(創21:9-10)
❖「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婢女的子女,而是自由婦人的子女」(31)──亞巴郎趕走婢女哈加耳和她的兒子依市瑪耳,為保祿來說也有其預象的意義:固守梅瑟法律以求得救的,就如屬奴隸身份的婢女的子女,仍受法律的禁固;而「基督解救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5:1),就如同自由婦女撒辣所生的子女,享有自由和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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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解救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5:1)。聖神已成為我們的恩賜,依照宗徒的教導,「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3:17)。從現在開始,我們以「天主子女的自由(羅8:21)為榮。(教理1741)
藉著恩寵的運作,聖神教育我們,走向屬靈的自由,為使我們在教會內和在世界上,作為祂工程的自由合作人。 所以我們要祈求全能仁慈的天主,剷除對我們不利的一切障礙,使我們能以清白的身心,自由地奉行祂的旨意。(教理1742)
實踐由愛德所激發的倫理生活,使基督徒享有天主子女的靈性自由。在天主台前,他不再像一個滿懷恐懼的奴隸,也不再像一個為賺薪酬的傭工,但像一個兒子,只為還愛「首先愛了我們」的那一位(若一4:19):或者為了怕受懲罰,我們躲避罪惡,這是一種奴隸的心態。或者我們為酬報所引誘,這時我們形同商賈。最後,或者為了善的本身,為了愛那給我們出命者,我們服從命令⋯⋯,這時我們有的是子女的心態。(教理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