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特別的誡律?

by BRS21
2022-03-23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 ,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 ;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瑪竇福音 5:17-19

To fulfill

To fulfill

今天兩篇讀經都談到法律誡命, 普遍教友會聯想起「十誡」。十誡有什麼特別使人「一聽到這一切法令說:『這實在是一個有智慧,有見識的大民族!』」(申4:6) ? 那只是普通的倫理道德標準, 很多民族都有類似的準則法規,我國的倫理道德規範更嚴謹。有些學者更說「十誡」可能源自當地波斯拜火教。與他們戒律有八九成相似,尤其是格式。那麼「十誡」有什麼特別?對教友對人類有什麼意義?
我們都知道法律的重點在其背後的精神。在福音中耶穌基督多次強調並點出「法律」在「愛主愛人」(cf. 瑪22:36-40) — 敬愛天主、愛人如己。 古人很自然會敬天畏神,重視大我社群,甘願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 我們稱為蒙昧時代。現今社會小我個人主義抬頭,為大我社群服務要斤斤s[.計較; 理性主義興盛,科技日新月異,似他朝能管控宇宙萬物,對神明也不覺那麼偉大強能,也不需敬重。甚至人類可掌控自己生命,成為另一個神。(可能在逆境或不可知情況下,如現今疫情,人還要祂出來處理一下,其餘大部份時間祂都可缺席,自己搞掂!) 人之尊貴在於天主給予人理性與自由。 所以人,未認識天主的人,大部份民族,都能用理性智慧去制定合乎當時當地的倫理法規,對不知的天不明的現象稱謂神,表示神秘可敬可畏而不可親。所以用理性去理解的神只會由可敬畏轉至科學家哲學家口中的尚未可解釋現象其中的原因理由,不再是人的依靠。而社會倫理則以己益會準。之所以尼采稱:「上帝已死!」
今天的讀經正正提醒我們天主不只是用理性去理解,而是可親可接觸可經驗的。 「有那個大民族的神這樣接近他們,如同上主我們的天主,在我們每次呼求他時,這樣親近我們呢?」(申4:7) 天主不只是可理解(啟示的部份),而更重要是可親近的。藉耶穌基督我們可認識本不可認知的天主,接觸經驗主的親臨,與我們同喜同憂,明白人的最終歸向,回應天主的召叫,邁向人本預許的恩寵。 天主不是冰冷抽象的神而是可感溫的上主。我們之會愛人不是因誡律所迫,而這才是人的本質,藉此體現主愛。 因我們認識的天主是會親近我們的神,「神這樣接近他們」(申4:7),祂給我們的誡律是使我們「纔能生活」(申4:1)。
全能仁慈的天主,讓我們因明認祢而去愛人,不是因守法。求賜我們更多的信德,免卻迷惑於自我理性中。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祢的聖子及聖神,,永生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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