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迦 2:11-21 安提約基雅的事件
11但是,當刻法來到安提約基雅時,我當面反對了他,因為他有可責的地方。12原來由雅各伯那裏來了一些人,在他們未到以前,他慣常同外邦人一起吃飯;可是他們一來到了,他因怕那些受割損的人,就退避了,自己躲開。13其餘的猶太人也都跟他一起裝假,以致連巴爾納伯也受了他們的牽引而裝假。 14我一見他們的行為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當着眾人對刻法說:「你是猶太人,竟按照外邦人的方式,而不按照猶太人的方式過活,你怎麼敢強迫外邦人猶太化呢?」 15我們生來是猶太人,而不是出於外邦民族的罪人;16可是我們知道:人成義不是由於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所以我們也信從了基督耶穌,為能由於對基督的信仰,而不由於遵行法律成義,因為由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成義。17如果我們在基督內求成義的人,仍如他們一樣被視為罪人,那麼,基督豈不是成了支持罪惡的人了嗎?絕對不是。18如果我把我所拆毀的,再修建起來,我就證明我是個罪犯。19其實,我已由於法律而死於法律了,為能生活於天主;我已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了,20所以,我生活已不是我生活,而是基督在我內生活;我現今在肉身內生活,是生活在對天主子的信仰內;他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21我決不願使天主的恩寵無效,因為,如果成義是賴着法律,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保祿傳教當年,安提約基雅是羅馬敘利亞省的首府,亦是繼羅馬城和亞歷山大城後,羅馬帝國內的第三大都會(大馬士革尚未取代安提約基雅的政治地位)。保祿在《迦拉達書》內,追述一件發生在安提約基雅的事件,更藉此機會向迦拉達信友說明了一重大道理:非但外邦人的成義,連猶太人的成義,也不是由於法律的行為,而是藉着皈依耶穌基督的信德。
❖「當刻法來到安提約基雅時,我當面反對了他,因為他有可責的地方」(11)──按路加記載,保祿和巴爾納伯從迦拉達傳教回來,便在安提約基雅「聚集會眾,報告天主偕同他們所行的一切大事,和怎樣給外邦人打開了信德的門。二人就在那裏同門徒們住了不少時日」(宗14:26-28)。這「安提約基雅事件」,就是發生在這「不少時日」之間,其時那號稱「刻法」(阿剌美語意即「磐石」)的伯多祿來到了安提約基雅(約48年)。
「我當面反對了他」這句話,歷來都會令一些人感到不安:這個皈依基督不久的後起之秀,竟「當面反對」耶穌所選立的宗徒之長伯多祿!有關這「安提約基雅事件」的解釋,聖熱羅尼莫和聖奧思定兩位教父曾爭辯了十一年(AD394-405),期間他們有過多封書信來往,詞鋒有時也相當銳利。熱羅尼莫(《書信集》72、75、81)主張兩位宗徒並沒有真正的衝突,與其說伯多祿犯了「可責」的事(2:11),毋寧說保祿並沒有說真話:他們只是在人前假裝爭辯(「外表上反對」),實則彼此同意「人成義不是由於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對耶穌基督的信仰」(16),因為耶路撒冷的宗徒會議早已有所定斷(宗15:1-22)。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只是為訓示信友,尤其那些猶太保守派。
聖奧思定的看法卻截然不同(《書信集》82),他認為「當面反對」一語,按希臘原文kata prosōpon不能譯作「外表上反對」了他,好像伯多祿和保祿預先商量好,在眾信友面前扮作衝突,以說服猶太主義保守派的信友。另一方面,耶京的宗徒會議,實應發生於這事件之後(50年)。似乎聖奧思定的見解更為可取:伯多祿實際上「有可責的地方」,並且保祿實際上也當著眾人責備了他。其實保祿指摘伯多祿,非因後者在信仰上有所偏差,而是在實踐上與他所信的不符。
❖「原來由雅各伯那裏來了一些人,在他們未到以前,他慣常同外邦人一起吃飯;可是他們一來到了,他因怕那些受割損的人,就退避了,自己躲開」(12)──「安提約基雅事件」的癥結,在於外邦人與猶太人一起舉行感恩祭時,也會一起同桌共食,因而產生食物禁忌的疑難。假若在猶太人家中舉行,外邦基督徒大概也會願意按猶太人的飲食傳統進食。換過來說,若是在一位外邦基督徒家中舉行,熟悉猶太人飲食規定者,大抵也會為猶太信友,按他們的傳統預備食物,以免出現尷尬場面。伯多祿在安提約基雅「慣常同外邦人一起吃飯」,可是當有些「潛入的假弟兄」(2:4)從耶路撒冷來到,問題便出現了。這些人雖是「由雅各伯那裏」來,卻不是雅各伯所派遣的(見宗15:13-21,24),可是伯多祿因為怕他們,而不再和外邦信友同坐,處處迴避他們!
❖「其餘的猶太人也都跟他一起裝假,以致連巴爾納伯也受了他們的牽引而裝假」(13)──全教會的領袖竟擺出這樣的態度,難怪連其他猶太裔信友,甚至巴爾納伯也因此「裝假」起來。按「裝假」(hypekrithēsan: cf. hypocrisy)一詞的意思是,他們外表的行為與內心的信念不合,或如保祿所說:「他們的行為與福音的真理不合」(14)。他們雖然相信人得救非因遵守法律,而是因信仰耶穌基督,但他們的行為卻令人誤解,以為連外邦人也要像猶太人般遵守梅瑟法律才能得救。所以保祿責備伯多祿說:「你是猶太人,竟按照外邦人的方式,而不按照猶太人的方式過活,你怎麼敢強迫外邦人猶太化呢?」(14)
雖然過往外邦信友和猶太信友一般不會在一起吃飯,但他們仍會在一起舉行主的晚餐。保祿既預見伯多祿的這種畏首畏尾的態度,要發生極不良的影響,就當著眾人,坦白責備了伯多祿。保祿之所以這樣指摘伯多祿,是假定自己的信念和伯多祿的信念根本是一致的,只因後者的行為與信念不一致。教父戴都良(Tertullian, De praescriptione XXIII)評論伯多祿的過失說:「他的過失是在於他的品行,而不是在於他的宣講」(conversationis fuit vitium, non praedicationis)。伯多祿受到保祿的責備,並無損他作為教會之長所享的不能舛錯的特恩。教會歷史上也有許多聖人,如聖伯多祿達米盎、聖伯爾納鐸、聖斐理伯內利、聖伯拉民等,都效法了保祿的這種率直精神,對繼承伯多祿的教宗指出了應盡的責任。
❖「我們生來是猶太人,而不是出於外邦民族的罪人」(15)──這是說,連我們這些屬於選民的人。「不是出於外邦民族的罪人」,這句話是反映當時猶太人對外邦人所有的輕視態度(瑪5:47;路6:32-33; 18:32等),或稱他們為「沒有法律的外邦人」(羅2:14)。
❖「人成義,不是由於遵行法律,而是因信仰耶穌基督」(16)──這是一端令猶太人震驚的真理:按保祿的福音,非但外邦人的成義,連猶太人的成義,也不是由於法律的行為,而是藉著歸依耶穌基督的信德。「遵守法律」即指行梅瑟法律所命的事,如行割損禮、守安息日、守節期、食物禁忌、獻祭物等,猶太人以為只要遵守了這些法律,將來必定得救。保祿在新舊兩個盟約之間,發現了一個共同的原則,即信德的原則。在舊約時代這只涉及以色列民族,但到新約時代卻普及整個人類。但是連在舊約時代得救的善人,仍是因信德成義而得救的。聖祖亞巴郎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法律未有以前,天主已稱亞巴郎為義。其實梅瑟的法律,只是叫人認識罪過,並沒有給人克服罪過的力量。
❖「如果我們在基督內求成義的人,仍如他們一樣被視為罪人,那麼,基督豈不是成了支持罪惡的人了嗎?絕對不是」(17)──本節頗難解釋,要明瞭本節,先該了解18節的較易明的意義。18節是比喻之辭:「如果我把我所拆毀的,再修建起來,我就證明我是個罪犯。」猶太人信仰了基督以後,對於昔日的信仰,就好像拆毀了一所房屋,如果拆毀了以後,又後悔起來,決意要把它重新修建,仍舊去遵守梅瑟的法律,就足見他們走錯了路,成了「罪犯」。換言之,如果我們經驗了這種基督信仰生活後,又想離開基督,再去遵守梅瑟的法律,這種後悔足證我們信仰基督是不對的了,如此,我們就成了罪人。然而我們之前所以離棄了法律,難道不是因我們信仰了基督的福音嗎?現在竟覺得福音不能使我們真正成義,所以再去歸向舊教,假使這樣做是對的話,那麼,基督對我們所犯的過錯,就應負全責,他便成了個支持罪惡的人。這簡直是辱罵天主。
❖「我已由於法律,而死於法律了,為能生活於天主」(19)──我們因著接受了基督福音的新法律,已死於梅瑟的舊法律;換句話說,我們已屬於基督,在基督的恩寵內,已與梅瑟的法律斷絕了關係。人究竟何時死於法律,死於罪惡?按保祿的道理,這種神秘的死亡,是在領受洗禮時開始的;信友在領洗時,便「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了」,參與了主耶穌的死亡和復活;不過保祿在此特別着重信友對主耶穌的聖死的那種參與,這種神秘的死亡,不但開始於領洗之日,且要一直存留到我們的死日。
❖「所以,我生活已不是我生活,而是基督在我內生活」(20)──在這一句話中,保祿用單數自稱的說法,是說信友在領洗時所接受的天主的生命。因獲得了這超性的生命,世人的「自我」生命便消失於基督的「自我」生命中了,雖然我們還沒有到達在天父家裏所享受的永光中的生活;話雖如此,但已是分沾天主的生命,已是分享基督的生命了(羅8:23)。信友能獲得這種生命,應完全歸功於救世主的無限愛情:「他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20)。
❖「我決不願使天主的恩寵無效,因為,如果成義是賴着法律,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21)── 這話可視為保祿論證的綱要:如果有人要藉着法律成義,那無異是廢棄天主的恩寵,即廢棄天父藉着自己聖子的死亡所賜給世人的恩寵;為這樣的罪人,基督算是白白地死了(羅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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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方濟各於2021年9月1日公開接見信友時的要理講授中,敦促眾人反省:我們是否將死而復活的基督的愛當作生活的核心,還是我們滿足於「宗教的某種形式,以求良心安穩」?這正是當年聖保祿宗徒向迦拉達人提出的邀請。今天許多情況跟當年迦拉達人相似。今天仍有人會說:「聖德在於遵守某些戒律。」這種話帶領我們走向嚴苛的宗教情愫,使我們喪失在聖神內的自由。《迦拉達書》有助我們不聽信這些使得我們在靈修生活中走回頭路的提議,並且要協助我們在耶穌逾越的聖召內向前邁進,因為「我生活已不是我生活,而是基督在我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