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誡命

by BRS21
2018-03-09


有一個經師上前來,問他說:「一切誡命中,那一條是第一條呢﹖」耶穌回答說:「第一條是:『以色列! 你要聽! 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條是:『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兩條更大的了。」那經師對耶穌說:「不錯,師傅說得實在對:他是唯一的,除他以外,再沒有別的:應以全心、全意、全力愛他,並愛近人如自己,遠超過一切全燔祭和犧牲。」耶穌見他回答得明智,便對他說:「你離天主的國不遠了。」從此,沒有人敢再問他。
馬爾谷福音 12:28b-34

誡命

誡命

作為一個天主教徒,有甚麼比傳福音更「愛近人如自己」呢?沒有!所以不傳福音,就沒有履行最大誡命中的第二條了!

對於自己,我們可以選擇的,必然會為自己選擇最好的東西,例如衣食住行。那些我們不能選擇的,例如父母、性別、遺傳病等,我們惟有盡力善待他們。這就是愛自己的表現。

作為天主的子女,包括嬰兒洗禮的,我們沒有選擇;但作為天主教徒,我們卻可以選擇。在開始時你可以選擇無神論、佛教、伊斯蘭教、浸信會或道教等等。既然選擇了,即是你為自己選擇了最好的東西─耶穌基督的福音,它幫助你安然渡過塵世間的一切逆境。既然耶穌基督的福音是最好的選擇,你應該履行福音中的教訓,不應把福音據為己有,自私地埋在地裡。因此,你有理由不履行最大誡命中的第二條,拒絕把福音傳給你的近人嗎?沒有!

倘若你是嬰兒洗禮的,你會投訴這個不是你的選擇,是你父母的選擇,所以你沒有履行福音教訓的責任。錯!前面不是說了,對於那些我們不能選擇的,我們也要盡力善待他們。即是說,父母在你還是孩提時為你洗禮,他們是把最好的東西送給你,他們已履行了福音的教訓。現在是你盡力善待這份信仰的時候了。

最後,天主是愛,祂願意眾人得救(則18:23,弟前2:4,伯後3:9)。倘若我們對沒有信仰的人,袖手旁觀,任由他們因為沒有聽到福音而喪亡,我們算「全心、全意、全靈、全力愛天主」嗎?所以,不傳福音的天主教徒有禍了,因為你們沒有履行最大的誡命!

聖父啊!求祢寬恕我們未能全心全力愛祢之罪,並求祢賞賜我們充份的力量去愛慕祢。亞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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