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督徒,我們很多時都被告知要「愛天主」。但我們有沒有認真地反省我們所知道的呢?我們都知道「愛別人」是甚麼一回事:我們希望他們安全,免遭危難; 我們希望好的事都發生在他們身上; 我們關心他們及希望他們都得到最好的。當然,我們希望他們接受及確認我們對他們的愛;亦希望他們回應我們對他們的愛。但「愛天主」又是甚麼意思呢?怎樣去愛無形的天主呢?
這個主日的讀經一,天主在舊約裡給以色列民指引,教他們怎樣以正確的行為去對待貧窮及有需要幫助的人。那都是他們在生活中,每一天應該做的實際行為。在福音讀經中,耶穌應用了梅瑟法律中最基礎的準則:就是猶太人每天都誦念的,在申命紀第六章第五節所記載的「協瑪」經文 (「以色列啊!你要聽。」) 去回答法利塞人有關「最大的誡命」的提問。此外,祂更將同樣重要的第二大誡命,肋未紀第19章18節所記載的「. . . 應愛人如己」與「最大的誡命」相提並論。耶穌所指的「近人」並不單指向以色列民,而是任何人, 尤其是有需要幫助的人。這第二大誡命,回應了舊約中要行善的指令。同時也指出甚麼是「愛天主」的典範。正如聖若望在書信中清楚地寫道:「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若望一書4:20)。
聖依納爵‧羅耀拉在他的《神操》一書中提及兩點:第一、真愛不可只用言語去表達,而要付諸於行動。即是說:真愛不只靠言語來肯定,而要靠行動去證實。第二、互相餽贈對方禮物是情侶用來表達愛意的的方法。或者,我們可以用這兩個原則來表達我們對天主的愛。第一、如果我們是愛天主的話,我們應以行動去滿全言語所表達的這份愛。第二、我們應以天主所賞賜的一切作為禮物,回饋給祂,去表達我們對祂的愛。
仔細一看,這兩個原則其實同出一個本質,就如耶穌對法利塞人所總結的兩個誡命、可以同時間一起執行的。伯多祿在他的第一封書信寫道:「各人應依照自己所領受的神恩,彼此服事,善做天主各種恩寵的管理員」(伯多祿前書4:10) 。所以,假如天主賜與我們財富,我們就該慷慨地分施給比較不幸的人;假如天主賞賜我們健康,我們可以以健康的身體去照顧病弱的人;假如天主賞賜我們時間,我們可以將時間心思花在需要我們關注的人身上;假如天主賞賜我們才華,我們就該為著別人的益處,好好利用它。無論天主賜與我們甚麼恩寵,還愛於祂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這恩寵去幫助身邊有需要的人。這樣,我們不但「滿全了法律」,同時亦以我們的善行去光榮我們在天之父,也達到了我們應該怎樣「愛天主」的訓導。(參羅13:8; 瑪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