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年(瑪竇) 常年期第三十主日:啟示的誡命——愛主愛人

by 吳智勳神父
2020-10-25
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出谷紀 22:20-26


得撒洛尼前書 1:5-10


瑪竇福音 22:34-40


耶穌進入耶路撒冷後,趕走了在聖殿做買賣的人,斷絕了當權者的財路,與他們的衝突白熱化。於是他們聯合起來,爭取主動,好能剷除耶穌這個公敵。

第一個回合是政治性的,由法利塞人及黑落德黨人發動,問耶穌「應否給凱撒納稅?」耶穌以稅幣上有凱撒的肖像,故應歸還他;但猶太人特別接受了天主的印記,故必須把自己的心歸還天主。

第二個回合是神學性的,由不信有復活的撒杜塞人出馬。他們問:「一個結過七次婚的婦人,復活後哪一個才是她的丈夫」?耶穌指出人不應以地上的情況,投射到復活後;復活後的身體,不再過地上婚嫁的生活。

耶穌使撒杜塞人啞口無言後,最有學問的法學士發動第三回合攻擊;問題本是信仰上的,但法學士把它轉化為學術性問題。舊約中有六百一十三條誡命,他們問耶穌哪一條最大?這問題在法學士的圈子裡一直爭論不休,他們認定耶穌這個從未受過學院式教育的木匠,一定無言以對,必然打擊耶穌在群眾心目中的威信。想不到這條必須要對法律有相當認識才知道答案的學術性問題,竟難不到耶穌,並且祂的答案遠超他們想像之外,令他們大為嘆服。耶穌從舊約不同地方,抽出兩條誡命,並巧妙地融合為一條。第一條誡命:「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可能很多法學士都可答中,因為他們大致同意這是最大的誡命;但從未有人把第二條誡命——「愛人如己」加上去,使一學術性問題,變成活生生的生活原則。耶穌的答案讓他們知道,天主的誡命不是一個理智的遊戲,而是指導人藉聖善生活走向天主。

讓我們反省這條融合愛主愛人的誡命。全心是指整個人的感情,全靈是指整個人的精神,全意是指整個人的意志、思想。每個人應反躬自問:對天主的愛能否支配整個人的感情、能否推動整個人的精神、能否指導整個人的意志與思想?梅瑟如此要求以色列人愛上主是有其背景的。當時以色列人離開受奴役的埃及,渡過紅海,他們經驗到天主在他們民族生命中所傾注的愛,所以實行梅瑟的要求較為容易。若距離經驗天主愈遠,則愈難執行;這誡命會逐漸變成經上的條文,缺乏推動力和真實感。對我們這些離開梅瑟帶領以民出埃及、過紅海三千多年的人而言,除非我們在生命中接觸到天主的愛,否則極難全心、全靈、全意愛天主。

「愛近人」為以色列人是指「愛自己同族的人」,耶穌回答中的「近人」,是推廣到所有人,特別是有需要的人。這為以色列人是相當困難的,他們很難想像怎樣去愛統治他們的羅馬人和不潔的罪人。耶穌讓他們看到人必須先有對天主的愛,才能發覺甚麼人也有可愛之處,因為他們都是天主的子女,基督所救贖的兄弟姊妹。因著對天主的愛,人才有能力去愛近人。

讓我們以今日的福音互勉:從愛近人的行動中,去表達自己實在愛天主,從愛天主的經驗中,汲取力量去愛一些按自己本性很難去愛的人。

過往的同一聖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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