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讓人得救

by Edmond Lo
2017-10-01
常年期第二十六主日

厄則克耳先知書 18:25-28


斐理伯書 2:1-11


瑪竇福音 21:28-32


如果沒有用耶穌《二子的比喻》的背景去了解今天的讀經一,厄則克耳的教導便只能停留在較為理論的層面了。

厄則克耳所講的「惡人」,就是耶穌的比喻中的第一個兒子,他願意「遠離他所做的惡事」(厄18: 27-28) ,在 「後悔」之後,由不服從變成為愛而做事 (為了家人而在葡萄園工作) (瑪21:30) 。耶穌把他比喻為税吏和娼妓(在耶穌時代,税吏和娼妓都是罪人) ;他們願意悔改(因他們追隨了洗者若翰),並因此得到恩寵,要「比 [司祭長和民間長老] 先進入了天國」 (瑪 21:31) 。

在厄則克耳訓話中提及的義人「離棄正義而作惡」(厄18: 26) ,便是耶穌比喻中的第二個兒子。起初,他聽父親的話,但最終卻不履行正義 (瑪21:30)。他代表司祭長和民間長老們,雖然聽到若翰洗者的呼喚叫人悔改,卻「仍然不悔悟,還是不信他」(瑪 21:31)。厄則克耳説他們這樣心硬,必定喪亡 ;同樣,耶穌的比喻也將他們看作比税吏和娼妓更壞 (瑪 21:31) 。

我們不難察覺,厄則克耳的信息和耶穌的比喻的共通點是悔悟。心靈的改變是必須的:在厄則克耳口中,就是要「離棄了所做的一切惡事」(厄18:27) ;在耶穌比喻裏,就是起初不服從父親但後來後悔,回心轉意的第一個兒子(瑪 21:29)。就像一個差點跌下峭壁而及時完全後退的人。這美麗的皈依,並非靠人的力量,而是天主慈愛的成果;並非靠人的勤奮努力,而是因為他的心被天主聖神感動和轉化。

故此我們一起頌唱 《答唱詠》「上主,求你懷念自己的慈愛,憐憫我」好讓我們清楚明白這重要的信息。

基督信仰美妙之處是從不着眼於法律來求取得救:糾正錯誤即使重要,我們卻不依賴自己的努力去做;以眼還眼即使看來公平,我們卻不會這樣做。法律式思維的缺點就是會誤導人陷於自滿,或自大,甚至自我崇拜中:我改正我自己的錯誤、我行好事所以我值得嘉許、我... 我... 我。得救不來自內在的「我」,而來自外在的「祂」;得救不在於人的能力,而在於人是否謙遜;得救不是靠人力可以追求得到的,卻是從天主慈愛而來的。

「因為上主善良而公正,指示罪人應走的道路;引領卑微的人走上正道,教導貧苦的人踏上坦途」(詠25:6, 8-9) 。

留意:作者用 NAB和 NRSV聖經版本來解釋今天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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