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10 – 羅5:12-21

by Keith Fung
2023-10-21

10)羅5:12-21 天主的愛,藉着所賜與我們的聖神,已傾注在我們心中了。
12故此,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成義也是如此── 13沒有法律之前,罪惡已經在世界上;但因沒有法律,罪惡本不應算為罪惡。14 但從亞當起,直到梅瑟,死亡卻作了王,連那些沒有像亞當一樣違法犯罪的人,也屬它權下:這亞當原是那未來亞當的預像。15但恩寵決不是過犯所能比的,因為如果因一人的過犯大眾都死了;那麼,天主的恩寵和那因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寵所施與的恩惠,更要豐富地洋溢到大眾身上16這恩惠的效果,也不是那因一人犯罪的結果所能比的,因為審判固然是由於一人的過犯而來,被判定罪;但恩賜卻使人在犯了許多過犯之後,獲得成義。17如果因一人的過犯,死亡就因那一人作了王;那麼,那些豐富地蒙受了恩寵和正義恩惠的人,更要藉著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為王了。18這樣看來:就如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了罪;同樣,也因一人的正義行為,眾人也都獲得了正義和生命。19正如因一人的悖逆,大眾都成了罪人;同樣,因一人的服從,大眾都成了義人。20法律本是後加的,是為增多過犯;但是罪惡在那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21以致罪惡怎樣藉死亡為王,恩寵也怎樣藉正義而為王,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獲得永生。

❖保祿在羅馬書1-4章說明了人類可憐的狀態,和世人怎樣因耶穌的寶血纔可成義得救,但並沒有說明人類可憐的狀態由何而來。本段即是說明人類這可憐的狀態,是出於原罪的遺害。

❖「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天主的恩寵,及那因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寵,所施與的恩惠,更要豐富地洋溢到大眾身上」(12-15)──保祿把整個的人類看成一個有機體:屬於一個頭的一個身體。亞當和基督是兩個不同時代的首領:亞當是舊時代的,即死亡時代的首領;基督是新時代,即生命時代的首領。因為人類因着他們的首領亞當的罪過也染了罪過,因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12),是說全人類都必須死亡;因此很邏輯地推出另一端道理,就是因着新時代的人類的首領耶穌,成義和成義所包含的「天主的恩寵」,也進入了世界,而且「更要豐富地洋溢到大眾身上」(15),令全人類得沾了救恩。

❖「眾人都犯了罪」(12)──這句該怎樣解釋呢?亞當的罪如何成為他所有後裔的罪呢?因為整個人類在亞當內「有如一個人的一個身體」(聖多瑪斯 St.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De malo, 4,1 「既然諸眾人類皆由一個始祖獲得了人性,應視眾人有如一個集體,或更好說,有如一個人的一個身體。在這集體諸眾當中的每一位,連同亞當在內,都可視作一個個人,或視作這集體諸眾的一員,按本性皆出自同一個人。」)。由於這「人類的一體性」,眾人都被牽連在亞當的罪內,正如眾人都被牽引進入基督的義德內一般。無論如何,原罪的傳遞是一個我們不能完全了解的奧秘。可是我們從啟示知道,亞當不但為自己,也為整個的人性接受了原始的聖德和義德(original holiness and Justice)。由於亞當和厄娃降服於誘惑者,犯了個人的罪,但這罪損害了人性,他們則在墮落的情況下把受損的人性傳衍下來。這罪將藉傳宗接代而遺留給整個人類,就是傳遞一個缺乏原始聖德和義德的人性。因此,原罪是以類比的方式被稱為「罪」:它是「感染」而非「觸犯」的罪,是情況而非行動。(教理404)

❖「雖然因為沒有法律,罪惡本應不算為罪惡」(13)──保祿的意思是,在未有梅瑟法律前,犯罪的行為並不算是「違法」,但那仍然是罪惡,為此他說:「沒有法律之前,罪惡已經在世界上」,雖然那不能算是觸犯了梅瑟法侓,因為這法律仍未頒佈!這法律之所以頒佈,是為協助人更容易認識什麼是相反天主的行為。

❖「這亞當原是那未來亞當的預像」(14)──這裏所用的「預像」(tu,poj – typos: type, prefiguration)一詞,是指一人物或一事實,由於天主的措置,預示未來另一人物或另一事實。保祿在這裏想表示「亞當第一」預表「亞當第二」——基督;歷史上的亞當,預示另一個歷史上的人物——基督。亞當與基督之間有一個共通點,是他們一人的行為,能產生影響眾人的效果。

❖「但恩寵決不是過犯所能相比的,因為,如果因一人的過犯,大眾都死了,那麼,天主的恩寵,及那因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寵,所施與的恩惠,更要豐富地洋溢到大眾身上」(15)──保祿在15-19一連五節內,四次把亞當與基督對比:一位給人類帶來了不幸,一位帶來了幸福。世人因耶穌所獲得的恩寵,遠遠超過亞當給人帶來的害處——死亡,這「死亡」不但指靈魂的死亡,且也指肉身的死亡。「因一人的過犯,大眾都死了」一句,更指明原罪的道理。

亞當第一(人類始祖) 亞當第二──(基督(人類救主)
15 因一人的過犯大眾都死了 因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寵所施與的恩惠,更要豐富地洋溢到大眾身上
17 因一人的過犯,死亡就因那一人作了王 蒙受了恩寵和正義恩惠的人,更要藉著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為王了
18 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了罪 因一人的正義行為,眾人也都獲得了正義和生命
19 因一人的悖逆,大眾都成了罪人 因一人的服從,大眾都成了義人

❖「這恩惠的效果,也不是那因一人犯罪的結果所能比的,因為審判固然是由於一人的過犯而來,被判定罪;但恩賜卻使人在犯了許多過犯之後,獲得成義」(16)──保祿在16節重申:耶穌的恩寵超過亞當罪過的遺毒──靈魂和肉身的死亡。「恩惠」一詞無疑地指示耶穌救贖人類的大工程。保祿叫我們明白亞當所為和耶穌所為,一是原罪,一是救贖:二者具有天壤之別。因而繼續推論說:因一個人的罪過,天主審判一切人有罪;耶穌恩惠──救贖,雖然是在亞當犯罪以後,天主才應許的(創3章),然而天主及至「時期一滿」(迦4:4)便派了他的的聖子降來救世,這補贖工程不但全是為反對亞當罪過的遺毒,因為耶穌的救贖是使人「獲得成義」。

傳統路得派的神學家,曾因誤解本書「成義」的概念,而使基督徒彼此分離,但後期的路得派已認為:「所說「成義」在原文本是法律名詞,是指在法庭上宣佈一人為「義人」或「無罪」……但一個人在天主前成為義,決不是宣稱為義,不只是好像為義人,而實際上不是;絕對不是如此,反之,天主審斷人為義,是內在整個的人得到救恩。天主因亞當的緣故,確實使人成為罪犯(5:12),但因基督的緣故,也實在使人成為義人」(阿耳特豪斯Althaus)。

❖「如果因一人的過犯,死亡就因那一人作了王;那麼,那些豐富地蒙受了恩寵和正義恩惠的人,更要藉著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為王了」(17)──這句子如果按照嚴格的文學並行體,保祿似乎應該如此寫:「因亞當的過犯,『死亡』作了王;同樣因基督的恩寵,『生命』也作了王。」然而保祿撇開抽象的論述,而具體地指出受生命恩惠的人:誰蒙受這恩惠,誰就作王。蒙受這恩惠的人就是成義的人,就正如保祿稍後在弟後2:11-13引述的讚歌所說的:「如果我們與他同死,也必與他同生;如果我們堅忍到底,也必與他一同為王;如果我們否認他,他也必要否認我們;如果我們不忠信,他仍然是忠信的,因為他不能否認自己。」

❖「就如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了罪;同樣,也因一人的正義行為,眾人也都獲得了正義和生命。正如因一人的悖逆,大眾都成了罪人;同樣,因一人的服從,大眾都成了義人。」(18-19)──這兩節其實是上接12節的論題(「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成義也是如此」),可視為上述道理的網要。這裡的思想不外是:1)我們由耶穌所獲得的正義,是「賜生命的正義」,即奧思定和多瑪斯說的:在今世為聖寵的生命,在來世為光榮的生命(7節,8:17-18等);2)亞當的過犯是「悖逆」,耶穌救贖我們的行為是「服從」(斐2:6-11和依53:11)。

❖「法律本是後加的,是為增多過犯」(20)──上面所述的是天主救人的大計劃。在這個計劃內,梅瑟的法律究竟對人類負了什麼責任?保祿這裡不著重法律對個人所能發生的效力──就法律本身而論,是聖善的(7:12),因為它能引善意的人遵行天主的旨意──他只著重法律在人類宗教上所有的價值。它在宗教上的價值是暫時的措置。法律只是一種規範,沒有得勝罪的力量,實際上反而增多了罪惡因此加速了天主救人大計劃的實行日期。在人類宗教的歷史上,法律的作用,按聖濟利祿,是在顯明罪的劫力和人性的軟弱。或按迦3:24-25所說的,「法律就成了我們的啟蒙師,領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由於信仰而成義。但是『信仰』一到,我們就不再處於啟蒙師權下了。」

❖「但是罪惡在那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20)──這實在是出人意表的事實,表面看來,甚至是矛盾的,似乎應該說「罪惡在那裡越多,天主的的懲罰也越嚴厲」才對。但天主全能的仁慈,卻不按這邏輯,而是「罪惡在那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因為這是唯一能拯救世人,而且適合天主仁慈的措施。以致教會在逾越夜間禮儀中,不得不這樣歌頌天主說:「啊!幸運的罪過!你反而為人掙得了如此偉大的救主!」

❖「以致罪惡怎樣藉死亡為王,恩寵也怎樣藉正義而為王,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獲得永生」(21)──這一節結束本章辯論說:在耶穌以前,罪惡和它所產生的死亡,在人類中稱王,且是暴虐的君王;但在耶穌以後,恩寵藉著那賜生命者的正義,即叫成義的人獲得永生的正義開始稱王,直到末世。

分段節目類別
語言

相關資訊

其他音頻分段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