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14 – 羅8:1-17

by Keith Fung
2024-02-17

8)羅8:1-17 如果你們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
1 今後為那些在基督耶穌內的人,已無罪可定,2 因為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3 法律因了肉性的軟弱所不能行的,天主卻行了: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4 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我們今後不隨從肉性,而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5 因為隨從肉性的人,切望肉性的事;隨從聖神的人,切望聖神的事;6 隨肉性的切望,導入死亡;隨聖神的切望,導入生命與平安。7 因為隨肉性的切望,是與天主為敵,決不服從,也決不能服從天主的法律;8 凡隨從肉性的人,決不能得天主的歡心。9 至於你們,你們已不屬於肉性,而是屬於聖神,只要天主的聖神住在你們內。誰若沒有基督的聖神,誰就不屬於基督。10 如果基督在你們內,身體固然因罪惡而死亡,但神魂卻賴正義而生活。 11再者,如果那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者的聖神,住在你們內,那麼,那使基督從死者中復活的,也必要藉那住在你們內的聖神,使你們有死的身體復活。
12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並不欠肉性的債,以致該隨從肉性生活。13如果你們隨從肉性生活,必要死亡;然而,如果你們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14 因為凡受天主聖神引導的,都是天主的子女。15 其實你們所領受的聖神,並非使你們作奴隸,以致仍舊恐懼;而是使你們作義子。因此,我們呼號:「阿爸,父呀!」16 聖神親自和我們的心神一同作證:我們是天主的子女。17 我們既是子女,便是承繼者,是天主的承繼者,是基督的同承繼者;只要我們與基督一同受苦,也必要與他一同受光榮。

❖ 前章論在舊約法律制度下罪惡的勢力是怎樣宰治著人類,好像是一幕悲劇;但本章好像是一幕喜劇,演繹新約中的信徒在聖神的恩澤下的生活是多麼美滿。從上下文看,本章又是5-7章的總結;5章論信友因耶穌的寶血成義而脫免了天主的忿怒(5:1-11);6章論信友因洗禮擺脫罪惡,再不作罪惡的奴隸(6:1-14);7章論信友藉耶穌的聖死已與法律斷絕了關係(7:1-6)。本章論成義的人,即基督徒的新生活。

本章論信友的生活可綜合為三點:1)信友只要順從聖神並按照天主義子的身份生活,一定會藉著聖神的力量,完全戰勝罪惡和肉身的法律(1-17);2)信友在受痛苦磨難時,更能相似受苦受難的救主,為此他相信將來也能與救主同受光榮(18-30);3)信友終獲全勝,因為他知道,耶穌愛他到了多麼高超的地步,不會叫自己所愛的人喪亡(31-39)。假使讀者還要問:本章最主要的論題究竟何在?我們便毫不含糊地答說,是在詳解:「在基督耶穌內活於天主」(6:11)的那端高深的道理。

保祿在本章論到信友雖獲得了救恩,但仍得努力工作,才可得救;信友雖然已死於罪惡,脫離了罪惡,但仍應時時處處提防置人於死地的罪惡;信友雖然已獲得了自由的生活,但他若不天天死於罪惡,仍舊不能度那自由的生活;信友雖然常受困苦,但也常感覺歡樂;信友雖受聖神引導,但不能止於被動,必須積極地與聖神合作。保祿在此解釋了信友之所以能在基督內生活於天主,是因為耶穌把自己的聖父和自己的聖神交給了信友。信友一蒙受了聖神,就屬於聖神的法律,亦即屬於基督的法律(迦6:2)。由此可知,信友的自由,不是在脫離各種法律而任意生活,而是在脫離那不能戰勝罪惡的法律,而按照那賜人生命的聖神的法律去生活。

❖「今後為那些在基督耶穌內的人,已無罪可定的」(1)── 既然成義的人,因耶穌與天主和好,脫離了天主的忿怒,擺脫了罪惡和法律的束縛,生活在耶穌基督內,現在又沒有什麼罪可定,是成了天主義子的人,所以他就應該按照義子的身份度一種聖善的新生活。

❖「因為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2)──「生命之神的法律」,正和「罪惡與死亡的法律」相對,是說成義的人,他們的心神相反那肉身的法律,即相反傾向罪惡的偏情。保祿稱這種法律為「生命之神的法律」,是因為這法律由聖神而來,又因為這法律是賜人生命的,是賜給人超性的生命的,此即教會今日所稱的「聖寵」。這「生命的法律」,是在基督內賜給信友的,是信友藉聖洗開始在基督內的生活。他一蒙受了這「生命之神的法律」,就脫離了「罪惡和死亡的法律」而獲得了自由。

❖「法律因了肉性的軟弱所不能行的,天主卻行了: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3)── 法律既不能使人戰勝罪惡,天主就藉著自己聖子的降生,行了法律不能行的事。聖子降生為人,「帶著罪惡的肉身的形狀」是說他實在取了我們的人性,外面看來,好像取了人軟弱而有罪的肉身,但事實上他的人性是一塵不染,至潔無罪的(格後5:21;斐2:7;希2:17; 4:15)。保祿本著他處處根據舊約的作風,稱耶穌補贖人罪的行為,為「贖罪祭」。這樣,更自然使我們聯想到十字架上的耶穌及他的苦難聖死。天父「在這(耶穌的)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說明了耶穌祭獻的功效:即破壞了罪惡的勢力(6:7-10; 15-18),使罪惡的轄治失去效能。「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我們今後不隨從肉性,而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4),說明這祭獻的目的:梅瑟法律和自然法律的要求原是「正義」,即叫人與天主度和好的生活;但可惜法律不能賜給人這種力量,只有賴耶穌的祭獻才能使人得到這種力量,以完成法律所要求的「正義」。

❖「因為隨從肉性的人,切望肉性的事;隨從聖神的人,切望聖神的事;隨肉性的切望,導入死亡;隨聖神的切望,導入生命與平安」(5-6)──為達到法律原應達到的目的,人如今必須相反自己肉身的偏向,而隨從聖神的引導。成義人應該攻擊自己的肉身,是因為「凡隨從肉性的人,決不能得天主的歡心」(8),這句話是本段的要義,也是本段道理的理由。「肉性」和「聖神」是勢不兩立的兩種勢力。信友對這兩種勢力不能存著漠不關心的態度,因為在這兩種勢力之間,沒有中立的餘地:或隨從肉身而「導入死亡」,或隨從聖神而「導入生命與平安」。

❖「因為隨肉性的切望,是與天主為敵,決不服從,也決不能服從天主的法律」(7)──為什麼「肉性的切望」引人死亡呢?因為肉身的思念使人「與天主為敵」,一個受造的人竟敢與造他的主為敵,怎能不遭到死亡的懲罰呢?與天主為敵的人,自然「決不服從,也決不能服從天主的法律」。「天主的法律」在此大抵即等於「天主的聖旨」。服從天主聖旨的人,才「能得天主的歡心」,天主才把真生命賜給他。「肉性」因原罪的遺毒,無時無刻不在抗拒天主的聖旨。不過,人性並不是惡的,它與天主為敵,只因為它是患病的,是軟弱無力的;但是這種敵意可以消除,疾病可以治療,軟弱無力可以使之強壯有力。由此看來,人能夠重獲所失掉的地位。人性本來不惡,因為它能夠領受天主聖神,且能神化。

❖「至於你們,你們已不屬於肉性,而是屬於聖神,只要天主的聖神,住在你們內。誰若沒有基督的聖神,誰就不屬於基督」(9)──「你們」雖然直接指的是羅馬的基督徒,但間接也指一切的基督徒。保祿在這一段中(8-11),把他們神聖的生活綜合成三點:1)他們「屬於聖神」,也「屬於基督」;2)「聖神住在」他們中,所以他們「有基督的聖神」;3)基督也住在他們中。雖然保祿在這裏並無意詳論天主聖三的奧理,但願意從信友生活的經驗告訴我們,聖三都有分於人的救恩和聖化的工作。此處「聖神」有時稱為「天主的聖神」,有時稱為「基督的聖神」,因為聖神是聖父聖子共發的(有關羅馬教會對「父子共發聖神」的道理見教理243-248)。

❖「那使基督從死者中復活的,也必要藉那住在你們內的聖神,使你們有死的身體復活」(11)── 從以上的道理,保祿為信友推論出兩項光榮的效果:既然基督住在信友心內,信友的肉身雖然因原罪的遺毒必須死去,但他的神魂卻要「賴正義而生活」(10),就是為給正義服務而生活。其次,死去的肉身終有光榮復活的一天,因為住在他內的是「那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者的聖神。」

❖「如果你們隨從肉性生活,必要死亡;然而,如果你們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13)──保祿提到「隨從肉性生活」(12,13)中所指的「肉性」(sa,rx – sarx),與聖經大部分經文所用的意義有所不同,一般以「肉」字是代表整個人的身體而言(戶8:7; 列上21:27; 德2:4;若1:14; 6:33,51),也代表人的位格(詠63:2; 84:3; 約14:22),或代表人的脆弱(詠78:39;亦見56:5;創6:3;依31:3;耶17:5;約10:4;德14:17,18;瑪26:41)。利用「肉」這一名詞最多的保祿,除上述傳統的觀念之外,也有下列與眾不同對「肉」的理解:

1)「肉」代表現世及純本性:「存留在肉身內」(斐1:24)即按照人純自然的本性及現世的規律的生活(迦2:20;斐1:22)。但是教友們已因着聖洗聖事而進入了一個新的生活範圍,即神性的範圍(羅7:5; 8:9)。故此教友們雖在肉身內生活,卻是行走於世界的天上居民(格後5:1-6)。

2)「肉」是天主的敵對者:肉身與世界有密切的關係,這個世界既是墮落的世界,罪惡的世界,肉身於是亦成了天主的敵對者,與天主絕對相對峙(格前2:12; 6:2;格後4:4;迦4:3;哥2:8,20)。因此「按肉身而生活」與「在主內而生活」是背道而馳的。

3)「肉」與罪惡的關係:肉身與靈魂在人的本性上,好似是兩個相對峙的原則,罪惡是由肉身而來,功德則由靈魂所生。肉身相似一個有位格的權勢,有它的願望及思想(羅8:6;哥2:18),與聖神作厲害的鬥爭(迦5:17,24)。但這並不是二元論,保祿完全跟隨了舊約上的傳統思想:肉身既是天主所造,故它的本質是好的,它與罪惡的連繫不是基本的,亦不是必需的,因為連義人、善人都要在肉身內生活(格前6:11)。保祿只強調人的肉身由於原罪(見羅5:1-12)的禍根,已陷於放蕩不羈的狀態,成了罪惡的奴隸。肉身便成了罪惡的工具,而非罪惡之原因。

❖ 「我們並不欠肉性的債,以致該隨從肉性生活。如果你們隨從肉性生活,必要死亡;然而,如果你們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12-13)──「不欠」一語中的「欠」字,就如在1:14一樣有「債務」和「服從」的意思。保祿用「不欠」就是告訴我們不可給肉身服役。為此,按保祿的看法,成義的人應該服從聖神,應盡一種適宜新生活的義務,這義務就是信友不但應該反對肉身,更應該治死肉身,因為服從肉身,靈魂必要死亡。

❖「因為凡受天主聖神引導的,都是天主的子女」(14)── 這超性的生活,就是「天主的子女」的生活,即如同聖子耶穌一樣,要受聖神的引導(路3:1; 10:21-22),去度天主賜給的超性的新生命。聖神的引導不會奪去人的自由,反而相助人善用自由,按天主的意旨行事。

❖「其實你們所領受的聖神,並非使你們作奴隸,以致仍舊恐懼;而是使你們作義子。因此,我們呼號:『阿爸,父呀!』聖神親自和我們的心神一同作證:我們是天主的子女。」(15-16)──兩節繼續解釋14節的道理:天主聖神不但引導人,而且使人知道自己是「天主的子女」,並把這精神賜給他們;這精神不是舊約上那恐懼性的,乃是新約上一種孝愛性的。因此信友們敢和耶穌一樣地呼號說:「阿爸,父呀!」(谷14:36)這種親切熱情的呼號就是一個憑據,能證明信友是天主的子女。除此以外,還有一個更堅固可靠的憑據,就是天主聖神自己的證據,「聖神親自和我們的心神一同作證:我們是天主的子女。」什麼是聖神的作證呢?聖神的作證是:他住在子女心中(9),引導他們(14),感動他們(15),扶持他們的軟弱(26),並且同他們一起祈禱(迦4:6)。

❖「我們既是子女,便是承繼者,是天主的承繼者,是基督的同承繼者;只要我們與基督一同受苦,也必要與他一同受光榮。」(17)── 保祿說明了「天主子女」的權利:天父的承繼人,基督的同承繼人。那麼,天主子耶穌的光榮,信友就有權去分享,但為分享這光榮,必須先同耶穌一樣受苦受難,才能獲得這樣的光榮(參看路24:26;迦4:1-10;哥1:24;弟後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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