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13 – 羅7:1-25

by Keith Fung
2024-01-20

13)羅7:1-25  法律與罪惡的關係

1弟兄們!我現在是對明白法律的人說話:難道你們不知道:法律統治人,只是在人活著的時候嗎?2 就如有丈夫的女人,當丈夫還活著的時候,是受法律束縛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縛。3 所以,當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若依附別的男人,便稱為淫婦;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別的男人,便不是淫婦。4 所以,我的弟兄們!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已死於法律了,為使你們屬於另一位,就是屬於由死者中復活的那一位,為叫我們給天主結果實,5 因為我們還在肉性權下的時候,那藉法律而傾向於罪惡的情慾,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結出死亡的果實。6 但是現在,我們已死於束縛我們的勢力,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文,而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

7那麼,我們能說法律本身有罪嗎?絕對不能!然而藉著法律,我纔知道罪是什麼。如果不是法律說:「不可貪戀!」我就不知道什麼是貪情。8 罪惡遂乘機藉著誡命,在我內發動各種貪情;原來若沒有法律,罪惡便是死的。9從前我沒有法律時,我是活人;但誡命一來,罪惡便活了起來,10 我反而死了。那本來應叫我生活的誡命,反叫我死了,11 因為罪惡藉著誡命乘機誘惑了我,也藉著誡命殺害了我。12 所以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善的。

13那麼,是善事使我死了嗎?絕對不是!而是罪惡。罪惡為顯示罪惡的本性,藉著善事為我產生了死亡,以致罪惡藉著誡命成了極端的凶惡。14 我們知道:法律是屬神的,但我是屬血肉的,已被賣給罪惡作奴隸。15 因為我不明白我作的是什麼: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16 我若去作我所不願意的,這便是承認法律是善的。17 實際上作那事的已不是我,而是在我內的罪惡。

18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內,即不在我的肉性內,因為我有心行善,但實際上卻不能行善。19 因此,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20 但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去作,那麼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內的罪惡。21所以我發見這條規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總有邪惡依附著我。22 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23 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所贊同的法律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24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25 感謝天主,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而以肉性去服從罪惡的法律。

 

❖ 保祿在本章以猶太人和羅馬法公認的定律來作比喻,講論基督徒因耶穌的聖死,已脫離了舊約法律的約束:妻子在丈夫活著時不能另嫁,必待丈夫死後纔能脫離法律所定的夫妻關係。同樣,舊約法律已因耶穌的聖死而壽終正寢(弗2:15),屬於那「法律權下」的人,已獲得了自由,進入新約的「恩寵權下」(6:14),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若4:23),給天主結相稱的果實。保祿繼而作了三個論証(7-12;13-17;18-25),說明法律與罪惡的關係。

 

❖「法律統治人,只是在人活著的時候嗎?」(1)── 保祿所提出的「法律」(no,moj – nomos),直接指梅瑟法律,間接也指造物主刻在人心的自然法律。前章(6:1-23)以奴隸作比喻,講論基督徒因聖洗聖事怎樣死於罪惡,本章以已婚婦女作比喻,講論基督徒怎樣已死於法律:信友因耶穌的聖死,不再屬於罪惡權下,且已脫離了法律的轄治,成了天主的自由的義子女,已「在恩寵權下」生活。假使再把6、7兩章詳細地比較一下,可見到兩幅好像相對立的畫面:

 

第6章 第7章
1 罪惡 1 法律
2 我們這些死於罪惡的人 4 你們……死於法律了
4 我們也怎樣在新生活中度生 6 我們……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
7 已死的人,便脫離了罪惡 6 我們已死於束縛我們的勢力,脫離了法律
18 脫離罪惡,獲得了自由 3 按法律她是自由的

 

❖「就如有丈夫的女人,當丈夫還活著的時候,是受法律束縛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縛⋯⋯」(1-6)── 按猶太和羅馬法律,妻子在自己的丈夫活著時不能另嫁:這是倫理上普遍的定律。若說保祿在此引用的定律,是含有「寓意」(allegory),那麼,他的意思不外是:信友就如那結過婚的婦女,舊法律已在基督死於十字架上時結束(弗2:15),它就等於死去的丈夫;第二次婚姻是信友/教會同耶穌基督,藉著他寶血的功勞所舉行的。信友,尤其是教會,便成了基督的新娘(格後11:1-2;弗5:22)。這個新的婚姻指新約的恩寵制度。若把那定律當作「比喻」(comparison)來講,那麼,意思便很簡單了:因耶穌的聖死,舊約的束縛力已失去效用,屬於法律權下的人,獲得了自由,他們現在應該進入新約的恩寵權下。

 

❖「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已死於法律了,為使你們屬於另一位,就是屬於由死者中復活的那一位,為叫我們給天主結果實」(4)── 這句話是指耶穌在十字架的聖死,並且也包含洗禮的奧義,因為人在領洗時,以神秘的方式參與主耶穌的聖死(6:3-4)。然而耶穌是死而復生,信友也應該死而復生,他們只死於罪惡和舊法律仍不夠,還要重新生活於恩寵之中。這種死而復生的憑證,在於「給天主結果實」,即度新生活時所修的德行,亦即「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

 

❖「我們還在肉性權下的時候,那藉法律而傾向於罪惡的情慾,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結出死亡的果實」(5)──由以上的話看來,「罪惡」和「法律」,尤其是「梅瑟的法律」,似乎同是兩個害人的惡勢力;其實不然,保祿明知:「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善的」(12),只因為法律僅能給人指出什麼是罪行,但它卻不給人勝過罪惡的力量,因此實際上便把法律和罪惡混為一談。「我們還在肉性權下的時候……」這話,即當信友還沒有和基督舉行神婚的時候,換句話說,就是在基督聖死和信友領洗以前,「那藉著法律而傾向於罪惡的情慾,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結出死亡的果實,」即謂法律不但不給我們勝過罪惡的力量,反而挑逗我們的情慾,使我們給罪惡結死亡的果實,產生了罪惡的行為。

 

❖「但是現在,我們已死於束縛我們的勢力,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文,而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6)──擺脫舊法律後,我們接受了基督的新法律,故此「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舊的條文」指西乃山的舊制度── 法律,「新的心神」指加爾瓦略山的新制度── 恩寵。

 

❖ 在7-25節一段中,保祿說明法律與人類的關係。他雖替法律作辯護,但他卻處處證明為成義,法律是無濟於事的。他以三問三答的方式作了三項論證(argumentations):第一論證(7-12):法律是罪惡嗎?絕對不是,法律是神聖的。第二論證(13-17):為什麼一個神聖的法律會叫人死亡呢?令人死亡的是罪惡不是法律,只是罪惡藉著法律叫人死亡。第三論證(18-25):人在法律權下是怎樣的情況呢?人感到「肉身的法律」和「理智的法律」彼此交戰,並感到無法控制「肉身的法律」。幸好「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人可以控制「肉身的法律」。

 

1)第一論證(7-12)

❖「那麼,我們能說法律本身有罪嗎?絕對不能!然而藉著法律,我纔知道罪是什麼」(7)── 法律雖是聖善的(12,14),但不能使人成義,因為它只叫人認識什麼是罪惡(7;參看3:20; 4:15; 5:13),不但不賜給人得勝罪惡的力量(8:3),反而藉法律乘機攪動人的情慾違犯法律,而置人於死地(3,8-10,13節)。由此得到的結論,不是梅瑟法律和各種其他成文法必須廢除,而是靠梅瑟和其他成文法,人不能成義得救。所以為戰勝罪惡、成義和最後得救,非依恃天主的恩寵不可(25)。

 

❖「原來若沒有法律,罪惡便是死的。從前我沒有法律時,我是活人;但誡命一來,罪惡便活了起來」(8b-9)──人在年幼尚未開明悟以前,生活在沒有法律的狀態下。在這時期中,「罪惡是死的」,因為不受法律的束縛,罪惡無法施展它的惡勢力。「但誡命一來」,即人開始覺悟有法律禁止他去作某事時,罪惡的潛在勢力便開始活動,內心也就起了鬥爭。對立文句在這裡是很明顯的:罪惡死的時候,人便活著;罪惡活著的時候,人便死了。

 

❖「因為罪惡藉著誡命乘機誘惑了我,也藉著誡命殺害了我。所以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善的」(11-12)── 罪惡的根苗先誘惑人,然後殺害人(參看創2:17; 3:13;格後11:3;弟前2:14)。置人於死地的是罪惡,不是法律,罪惡好像一個暴君為敗壞人而濫用了原來神聖的好東西──法律(參看弟前1:8和偽經厄斯德拉卷四9:36等)。

 

2)第二論證(13-17)

❖「那麼,是善事使我死了嗎?絕對不是!而是罪惡。罪惡為顯示罪惡的本性,藉著善事為我產生了死亡,以致罪惡藉著誡命成了極端的凶惡」(13)── 保祿這裡把「罪惡」人格化,且講的很明顯而悲慘:原來天主的旨意,不是要用法律殺害人,而是要罪惡藉著法律,把罪惡的極端邪惡暴露出來。保祿以人內心鬥爭的經驗,說明原罪潛在人心內的惡根── 情慾,怎樣與「理智」搏鬥,致使人在成義之前,竟處於節節失敗和絕望之中(24);在成義之後,雖然仍感到內心的鬥爭(迦5:17),可是因基督的恩寵,不但有了戰勝罪惡的力量,且因聖神的默導,更能歡度天主義子的聖善生活(這是下章的課題)。

 

❖「我們知道:法律是屬神的,但我是屬血肉的,已被賣給罪惡作奴隸」(14)── 「法律是屬神的」(pneumatiko,j – pneumatikos < pneuma)因為是來自天主。「我是屬血肉的」(sa,rkinoj – sarkinos < sarx),表示人在亞當犯罪以後的軟弱,甚至可以說:人「已被賣給罪惡作奴隸」,正如耶穌所說的:「凡是犯罪的,就是罪惡的奴隸」(若8:34)。「被賣給罪惡作奴隸」的人,不是沒有行善的意願,而是沒有行善的力量。

 

❖「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15)──這話可說是「已被賣給罪惡作奴隸」一句的正確解釋。這就正如羅馬詩人奧維德(Ovid, Metamorphoses 7.19ff.)那句經驗之談:「我看到善事,且也贊同,但我隨從惡事」(Video meliora proboque sed deteriora sequor)。原罪的後果──人性的軟弱,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必須承認,基督徒在領洗以後,直到生命的最後時刻,常感覺到自身內有「罪惡的法律」和「理智的法律」彼此交戰的事,他身不由己地不得不承認說:「實際上作那事的已不是我,而是在我內的罪惡」(17)。但本章對比的不是「肉」(sarx)和「神」(pneuma),而是「肉」(sarx)和「理智」(nous)。當聖神(Pneuma)住在人靈內時,人的光景就全然改變了。

 

2)第三論證(18-25)

❖「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內,即不在我的肉性內,因為我有心行善,但實際上卻不能行善。因此,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18-20)──人在法律權下,感到「肉身的法律」和「理智的法律」彼此交戰。這可視作由經驗所得的證據,保祿以每個人的經驗,來證明原罪潛在人內的惡根苗。這罪根「在我的肉性內」,是說利用肉身引誘人去違犯天主的誡命。罪惡的實況就是這樣:「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去作,那麼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內的罪惡」(20)。

 

❖「從前我沒有法律時,我是活人;但誡命一來,罪惡便活了起來」(21)── 這裡所說的「我」,究竟是指誰而說呢?待斯曼(Deissmann)、戴維斯(Davies)和耶勒米亞(Jeremias)等學者認為,這段可視為保祿的自白。按這派學者的意見,每個猶太人,都曾經過亞當「無罪的狀態」(自出生到十三歲)和亞當「受試探的狀態」(由十三歲到犯罪的時期)。猶太人一滿了十三歲便成為「法律之子」(Bar Mitzwa),由此時他當守全部法律,也由此時起他感覺到在自己身體內有一種惡情逼迫他犯罪;最後竟到了亞當「犯罪的狀態」。但似乎以這個「我」字泛指一切的人,即屬於梅瑟法律下的猶太人和屬於自然法律下的外邦人,更符合上下文的意思。

 

❖「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所贊同的法律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22-23)──「我的內心」(e;sw a;nqrwpon – esō anthrōpon)即等於下節的「理智」(nou/j – nous),二者直接與「肉體」(me,loj – melos)作對。肉體、情慾、罪惡、死亡,依保祿和雅各伯的看法,都是相連繫的(雅1:13-15)。

❖「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感謝天主,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而以肉性去服從罪惡的法律」(24-25)── 最後兩節是本章的結論:尚未成義的人,尤其是屬於悔瑟法律的猶太人,若單靠法律,是萬不能戰勝罪惡;若要戰勝罪惡,非依靠耶穌的聖寵不可。保祿在下一章要講述成義的人,如何因著耶穌的聖寵,不但能戰勝罪惡,更要因聖神的默導,歡度天主義子的聖善生活。(如果說第7章是一篇「哀傷賦」(或稱悲罪賦),那麼第8章就該稱為「凱旋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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