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03 – 羅2:1-16

by Keith Fung
2023-03-18

1所以,人啊!你不論是誰,你判斷人,必無可推諉,因為你判斷別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因為你這判斷人的,正作著同樣的事。2我們知道:對於作這樣事的人,天主必照真情判斷。3人啊!你判斷作這樣事的人,你自己卻作同樣的事,你以為你能逃脫天主的審判嗎?4 難道你不知道:天主的慈愛是願引你悔改,而你竟輕視他豐厚的慈愛、寬容與忍耐嗎? 5你固執而不願悔改,只是為自己積蓄,在天主忿怒和顯示他正義審判的那一天,向你所發的忿怒。6到那一天,『他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7凡恆心行善,尋求真榮、尊貴和不朽的人,賜以永生;8凡固執於惡,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報以忿怒和憤恨。9患難和困苦必加於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0光榮、尊貴以及平安,必加於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1 因為天主決不顧情面。
12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也必要在法律之外喪亡;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13因為在天主前,並不是聽法律的算為義人,而是實行法律的纔稱為義人。14 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15如此証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有時在辯護;16這事必要彰顯在天主審判人隱秘行為的那天;依照我的福音,這審判是要藉耶穌基督而執行的。

保祿在《羅馬書》中,講了一端重大道理,即所有人都需要天主的救贖,這是天主藉著基督白白賜與人的。在前章(1:16-32)他講述人們──尤其外邦人──由於「抑制真理」和拒絕承認天主,因而陷於種種罪惡的可憐狀況。如今他轉而歷數猶太人的罪惡,以顯救贖之恩對全人類(外邦人和猶太人)的重要。首先,保祿駁斥猶太人的謬見:他們認為自己既是與天主締結了盟約的選民,接受了天主的法律和恩許,就必然得救,決不能與外邦罪人相提並論。保祿便對這種高傲的錯誤成見,寫了以下這一大段(2:1-3:20),說明猶太人如仍執迷不悟,天主「必照真情」,即按客觀的事實,來加以判斷和懲罰。

天主不按情面,卻按真理審判
❖「人啊!你不論是誰⋯⋯你判斷別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1)──保祿忽然好像攻斥一個人似的──「你」。他這裡採用了希臘修辭學上的「議論辯證法」(diatribe),這個「你」只是要讀者注意,跟著他的思路來探討:其實他並不是與人辯論,而是假定聽眾也贊同他的想法,因而大家有了一個共同點,好能推論出眾人都需要天主藉基督所賜的救贖。

保祿在這裡斥責猶太人評斷外邦人的一貫看法,他們認為自己既是天主的選民,可以與天主一起審判外邦人的罪過,因為在全人類中只有他們認識天主,事奉天主,因而天主優待他們,賞給了他們法律、割損和恩許,更和他們締結了盟約,因此他們認為自己必然得救,決不能同外邦罪人相提並論。

❖「人啊!你判斷作這樣事的人,你自己卻作同樣的事,你以為你能逃脫天主的審判嗎?」(3)──保祿卻絲毫不顧情面地斥責自己的同胞說:外邦人不承認天主,固然有罪,但你這猶太人,也無可推諉!因為你自己竟去做你責斥的外邦人所做的惡事,如此你也逃脫不了天主的義怒。你更不要錯想,你既是屬於選民,或者到現在天主還沒有懲罰你,就會永遠不會受到懲罰。

❖「難道你不知道:天主的慈愛是願引你悔改,而你竟輕視他豐厚的慈愛、寬容與忍耐嗎?」(4)──保祿告訴他們,天主由於豐厚的慈愛、寬容和忍耐等待著他們革面洗心,等他們「悔改」;如果他們仍執迷不悟,永不悔改,天主必要按真理判斷和懲罰他們。「必照真情」即按客觀的事實,不管人的身份和地位。

❖「你固執而不願悔改,只是為自己積蓄,在天主忿怒和顯示他正義審判的那一天,向你所發的忿怒」(5)──如果猶太人不及早悔改,反而罪上加罪,是為自己在天主審判之日「積蓄忿怒」,焉能逃脫天主的懲罰?保祿在這裡用了一種諷刺的講法,指這些不願悔改的人,就好像是為自己「積蓄」,只不過他所「積蓄」的竟是「天主的忿怒」。

❖「到那一天,他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6)──天主審判的定律是:行善的受賞,作惡的受罰,這定律早已載於舊約。保祿於是在此引用詠62:13「威能屬於天主;我主,慈愛也非你莫屬,因你按照各人的行為,予各人以報酬。」(箴24:12也與此相同)。依保祿的看法,人的行為就如他所撒的種子:「人種什麼,就收什麼。那隨從肉情撒種的,必由肉情收穫敗壞;然而那隨從聖神撒種的,必由聖神收穫永生」(迦6:7-8)。

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分別何在?
❖「患難和困苦必加於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光榮、尊貴以及平安,必加於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天主決不顧情面」(9-11)──在宗教方面,人類雖有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區別,但到天主公義審判的那一天,便沒有這種分別了。如果還要說有分別的話,那就只會是作惡的猶太人,要在希獵人──外邦人──以先遭患難受困苦;行善的猶太人,要在希臘人以先獲得光榮、尊貴與和平:這是由於歷史上猶太人所蒙受的召選之恩而來的。可是公義的審判卻不根據這種權利,反而完全按照「真理」去施行。

天主只看人的行為,不看人的情面。所以從天主的審判來看,不再分猶太人和希臘人,只分「恆心行善,尋求光榮、尊貴和不朽的人」(7)及那些「固執於惡,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8)。我們從保祿的話看來,人的志趣和理想不應只追求現世的物質幸福,而應追求肉眼看不見的超物質的永遠幸福,就是天主將來所賞賜的「光榮」(do,xa – doxa: glory)、「尊貴」(timh, – timē: honour)和「不朽」(avfqarsi,a – aphtharsia: immortality)。教父們稱這三種為「永遠的光榮」。凡不追求這「永遠光榮」,反而「固執於惡」、「不順從真理」、卻「順從不義」的人,必要遭受忿怒和永苦之罰(St. Augustine: De vita beata)。

梅瑟法律和自然律
❖「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也必要在法律之外喪亡;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12)── 12-16節的主旨是論「梅瑟法律」之外,還有「自然法律」。保祿此處所說的「法律」是指「梅瑟法律」而言。猶太人得救與否,要看他們是否遵守了「梅瑟法律」;外邦人得救與否,要看他們是否遵守了「自然法律」。天主審判世人所依照的原則:「不是聽法律的算為義人,而是實行法律的纔稱為義人」(13)。

在人類精神文化的歷史上,保祿講了有兩種「法律」為得救是平等的。無疑地,這種講論為一個猶太人是有革命性的道理,因為他們以為自己身為選民,只要按照梅瑟法律生活,便能得救,外邦人卻不然!。保祿這裡所說的「在法律之外」或「沒有法律」,是說不認識「悔瑟法律」的外邦人;「在法律之內」是說接受悔瑟法律的猶太人。其實,在外邦人之中有些「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14),就是說他們遵守了「自然法律」。保祿還稱這種自然律是寫在人心上的。這寫在人心的自然律,在有關道德的重要事上,與「梅瑟法律」相同;換句話說,天主不僅把十誡刻在石版上,也刻在人的心上了。

❖「依照我的福音,這審判是要藉耶穌基督而執行的」(16)──並且按保祿宣講的福音,天主的審判是由耶穌基督來施行,所以外邦人也是在耶穌審判的範圍之內,他們若不遵守自然律必受耶穌的裁判;如果遵守了自然律必要得耶穌的拯救。聖多瑪斯因此推論說:如果耶穌是外邦人的審判者和拯救者,也必定以他的聖寵助佑他們行善避惡。關於自然律,不只是希臘和羅馬的哲人、文人,如索福克勒斯(Sophocles)、柏拉圖(Plato)、亞理斯多德(Aristotle)、西塞祿(Cicero)、埃披克提特(Epictetus)等人有所論及,連我國的古聖先賢,如孔孟、王陽明、屈原等人,有關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所講述的,都非常美妙動人。王陽明說:「心之本體,即是天理。」這句話可做保祿在這裡所說的:「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14)的最好闡釋。

❖「如此証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15)──外邦人雖不認識梅瑟法律,因為都有天理良心,已將法律的功用,即行善避惡的天性,「刻在他們的心上了。」換句話說,人的良心,證明了自然律的存在,任何人也不能否認,也不能忽略。良心不但證明有一個法律,同時也是審判者,無論我們作了什麼善惡,不管有人知道與否,但總是受著良心的贊同或責斥。良心的審判因為在現世是屬於個人內心的事,他是否隨從或拒絕,他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世上一個違背良心無惡不作的人,可能被人當作正人君子;按良心行事的好人,有時卻可能被人誤作壞人,這只是暫時的蒙蔽,一旦到了天主審判的日子,連最隱秘的行為,也都要「照真理」審判明白,到那時可以完全認出誰是善人誰是惡人了。

「良心」一詞不見於舊約,見於新約者共30次,其中25次見於保祿書信。有的聖經作者雖未用良心一名,卻寫了良心的事實(路11:34-36;若3:19-21;若一3:19-21)。保祿為表示「良知」的作用和慨念,就借用了這個斯多噶派哲學的「良心」(συνείδησις – syneidēsis: conscience)概念,是願意使外邦人明白這端道理。自公元前二世紀以來,希獵化的猶太經師多採用希臘哲學名詞,使希臘人認識天主的道理。至於我國,王陽明有一段論良心(良知)的話,可作保祿這端道理的注釋:「良知者,孟子所謂『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慮而知,不待學而能,是故謂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體,自然靈昭明覺者也。凡意念之發,吾心之良知,無有不自知者。其善歟?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歟?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無所與於他人者也」。讀了王陽明的這一段話,亦使我們想起教父戴都良(Tertullian)的那句話:「人靈若順其本性,是給基督做證的(testimonium animae naturaliter christianae)」(Apologeticus, 17,6; PL 1:377)。

保祿的這端道理是有永恆價值的:昔日保祿講論猶太人與外邦人之別,今日也適用於講論教會內的信友、修道人、神職人員等,我們若只痛斥別人的罪惡,自己卻去犯這些罪惡,不但逃不脫天主的義怒,而且要遭受更嚴厲的審判。這實在值得我們警惕,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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