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05 – 羅3:1-20

by Keith Fung
2023-05-20

羅 3:1-20 選民和外邦人的分別與關係。

1 那麼,猶太人有什麼優點呢?割損又有什麼好處呢?2 從各方面來說,很多:首先,天主的神諭是交託給了他們,3 他們中縱使有些人不信,又有什麼關係呢?難道他們的不信能使天主的忠信失效嗎?4 斷乎不能!天主總是誠實的!眾人虛詐不實,正如經上所載:『在你的言語上,你必顯出正義;在你受審判時,你必獲得勝利。』5 但,如果有人說:我們的不義可彰顯天主的正義。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能說天主發怒懲罰是不義嗎?──這是我按俗見說的── 6 絕對不是!如果天主不義,他將怎樣審判世界呢?7 如果天主的誠實可因我的虛詐越發彰顯出來,為使他獲得榮耀;那麼,為什麼我還要被判為罪人呢?8 為什麼我們不去作惡,為得到善果呢?──有人說我們說過這樣的話,為誹謗我們──這樣的人被懲罰是理當的。
9 那麼,我們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好嗎?決不是的!因為我們早先已說過: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在罪惡權勢之下,10 正如經上所載:『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1 沒有一個明智人,沒有尋覓天主的人;12 人人都離棄了正道,一同敗壞了;沒有一人行善,實在沒有一個;13 他們的咽喉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舌頭說出虛詐的言語,他們的雙唇下含有蛇毒;14 他們滿口是咒言與毒語;15 他們的腳急於傾流人血;16 在他們的行徑上只有蹂躪與困苦;17 和平的道路,他們不認識;18 他們的眼中,沒有敬畏天主之情。』19 我們知道:凡法律所說的,都是對那些屬於法律的人說的,為杜塞眾人的口,並使全世界都在天主前承認己罪,20 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因遵守法律,而在他前成義;因為法律只能使人認識罪過。

保祿在 3:1-20 中繼續採用斯多噶派的議論辯證法(diatribe),以自問自答的演說體來回應猶太人的非難。保祿這樣做,是因為曾有些人聽他講道後,不求甚解,甚至竟去惡意歪曲保祿說話的用意,保祿於是一一作出辯解和澄清。在 1-9
節中,保祿就臚列出 5 個猶太人對他的非難:

猶太人有什麼優點呢?割損又有什麼好處呢?(1)
難道他們的不信能使天主的忠信失效嗎?(3)
如果有人說:我們的不義可彰顯天主的正義。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能說天主發怒懲罰是不義嗎?(這是我按俗見說的)(5)
如果天主的誠實可因我的虛詐越發彰顯出來,為使他獲得榮耀;那麼,為什麼我還要被判為罪人呢?為什麼我們不去作惡,為得到善果呢?(7-8)
我們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好嗎?(9)

由 8 節「有人說我們說過這樣的話,為誹謗我們」,可知這些非難,似乎不是保祿的假設,而是猶太人攻擊他所講的福音,這是實有其事的。保祿引經據典
(詠 5; 10; 14; 36; 140;依 59:7-8)來駁斥他的對手,以指出「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在罪惡權勢之下」(9),因而結論說:「沒有一個人能因遵守法律,而在他(天主)前成義;因為法律只能使人認識罪過」(20)。

保祿應對猶太人的非難
「猶太人有什麼優點呢?割損又有什麼好處呢?……」(1-2)──保祿在 2:1-5 指明猶太人在天主公義的審判時,並沒有什麼特權,因為天主秉公審判一切人。但這樣說並不等於否認猶太人確蒙天主賞賜了許多「優點」(perisso,n – perisson)或「好處」(wvfe,leia – ōpheleia)。對這第一個非難,保祿的答覆是猶太人的特恩「從各方面來說,有很多」(2)。在這眾多的優點中,他只提出了一個:「首先,天主的神諭是交託給了他們」,其他的他留在 9:1-5 去討論。這裡所提的「天主的神諭」,首先是指天主所頒賜的法律,正如聖詠作者所說的:
「他向雅各伯曉示了自己的言語,他向以色列啟示了自己的誡律。他從未如此恩待過其他任何民族,也沒有向他們宣示過自己的法律」(詠 147:19-20;參看申 4:7-8)。其次這也指舊約中有關默西亞的預言:天主給選民應許了,要從他們中出一位默西亞,可是「他們中有些人不信」(3a)。

「難道他們的不信,能使天主的忠信失效嗎?」(3b)──天主忠於自己所應許的,遣發了自己的聖子耶穌作救世的默西亞;雖然「有些」猶太人不相信耶穌是天主所預許的默西亞,但「他們的不信」,不能使「天主的忠信」失效;換句話說,猶太人的「無信」,不能破壞天主永遠有效的恩許,反而因著他們的不信,更彰顯天主的信實:因為天主不管世人是多麼不可靠,仍要按他的恩許拯救世人。所以,保祿對第二個非難堅決的回應說:「斷乎不能!天主總是誠實的」(4),他更引用聖詠的話說:世人雖然「虛詐不實」(詠 116:11),但天主卻不然,因為「在你的言語上,你必顯出正義;在你受審判時,你必獲得勝利」(參看詠 51:6)。

「我們的不義可彰顯天主的正義。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能說天主發怒懲罰是不義嗎?」(5)──對第三個非難,保祿明言他只是引用人們所說的話:
「這是我按俗見說的。」這些人認為「我們不義」犯罪而求恕時,天主竟大發慈悲予以寬恕,因而「彰顯了天主的正義」。我們不義好像為天主有了利益,那麼正義的天主若還懲罰我們,能說他是正義的嗎?對此保祿用他慣用的有力否決詞答說:「絕對不是」(mh. ge,noito – mē genoito)。此詞在《羅馬書》共用了十次之多(3:4,6,31; 6:2,15; 7:7,13; 9:14; 11:1,11),等於猶太經師慣用的「千萬不可」(hl’ylix’ – ḥalilah,見瑪 16:22 i[lew,j soi – hileōs soi,直譯是「願天主垂佑你!」),來反對猶太人的這種褻瀆的講法。保祿並不贊同這想法,他認為天主若要懲罰人,他並非不公義,因為「如果天主不義,他將怎樣審判世界呢?」
(6)

「如果天主的誠實可因我的虛詐越發彰顯出來,為使他獲得榮耀;那麼,為什麼我還要被判為罪人呢?為什麼我們不去作惡,為得到善果呢?」(7-8)
──第四個非難可視為前一個的另一表述。這些人認為:天主既然不論人行善或作惡,仍舊忠於自己的應許,就好像我們犯罪能彰顯他的光榮一樣,那麼我們為何不索性作惡呢?最令保祿不滿的是,「有人說我們說過這樣的話,為誹謗我們」(8b)。事實上,保祿雖然確曾說過:「罪惡在那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5:20),但他只是強調天主全能的仁慈,勝過人類的罪惡。保祿否認他們的想法之餘,更斥責他們說:「這樣的人被懲罰是理當的!」

選民和異民在天主前都是罪人
「那麼,我們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好嗎?」(9)──這第五個非難可說是前面所有非難的重點所在。保祿既然承認猶太人確有許多優越之處(2),那麼人們最後就要問:就救恩和審判而言,「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好嗎?」更有利嗎?保祿的答覆卻是「決不是的(ouv pa,ntwj – ou pantōs)!因為我們早先已說過: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都在罪惡權勢之下」(9b)。為証明這點,保祿再次引用聖詠和先知的話,指出眾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需要天主寬恕的罪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一個明智人,沒有尋覓天主的人; 人人都離棄了正道,一同敗壞了;沒有一人行善,實在沒有一個(詠 14:1-3);他們的咽喉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舌頭說出虛詐的言語(詠 5:9),他們的雙唇下含有蛇毒(詠 140:3);他們滿口是咒言與毒語(詠 10:7);他們的腳急於傾流人血;在他們的行徑上只有蹂躪與困苦;和平的道路,他們不認識(依 59:7-8);他們的眼中,沒有敬畏天主之情(詠 143:2)」(其中一些經文,保祿之前在 1:18-32 也曾用過)。

「我們知道:凡法律所說的,都是對那些屬於法律的人說的」(19)──為了避免猶太讀者誤以為上述這些話只是針對外邦人而說的,保祿於是告訴他們,
「凡法律所說的」(泛指全部舊約經書而言),都是對猶太選民說的,所以他們也被包括在內,這樣「使全世界都在天主前承認己罪」(19b)。保祿自然的結論就是:「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因遵守法律,而在他(天主)前成義」(20a),所以,所有人在天主前都是罪人,連猶太人在內。那麼他之前為什麼說:「在天主前並不是聽法律的算為義人,而是實行法律的纔稱為義人」(2:13)?兩句話並沒有矛盾,因為「實行法律的纔稱為義人」一句,只是針對那些只聽不做的人而言,但就法律本身而言,它並沒有力量使人成義,「因為法律只能使人認識罪過」(20b);只有那信從天主之命,按法律所提示而避惡行善的人,才蒙天主稱為義人。這正是稍後保祿論亞巴郎因信成義(4:1-25)的基礎。

在保祿寫給羅馬信徒的信中,可找到人類道德墮落最漆黑的描述(羅 1:18- 3:20),以及人在帶罪情況之下最深刻的分析(羅 7:14-25)。「人們的各種不敬與不義……抑制了真理」,保祿宗徒所描繪的這個情況實在令人透不過氣來。人由於不願意光榮或感謝天主,致令他變得完全盲目,變本加厲地墮落下去(羅 1:21-32)。保祿不厭其煩地指出人類道德敗壞是遍及全人類的,連猶太人也不幸免,儘管他們有幸認識法律(羅 2:17-24)。他的論據來自一連串的舊約經文,而這些經文認定所有人都是罪人( 羅 3:10-18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絕對的否定當然不是經驗之談,而是神學上的直覺推斷,指出人若缺乏天主恩賜,罪惡必統御人心(參看詠 51:7)。保祿堅信基督是「為眾人而死的」 ,換言之,所有人都需要救恩;就是這信念鞏固了保祿直覺的推斷。若然罪惡並非普及性的,就會有人不需要救恩。(參看宗座聖經委員會,《在基督徒聖經中的猶太人及其聖經》,2001/5/24,#30)

分段節目類別
語言

相關資訊

其他音頻分段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