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28)格前15:20-26,28 基督將自己的王權交於天父,好叫天主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甲卅四)

by Keith Fung
2021-10-02

基督確實從死者中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因為,死亡既因一人而來,死者的復活,也因一人而來;就如在亞當內,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內,眾人都要復活;不過,各人要依照自己的次第:首先是作為初果的基督,然後,是在基督再來時,屬於基督的人,再後,才是結局;那時,基督將消滅一切率領者、一切掌權者和大能者,把自己的王權,交於天主父。因為,基督必須為王,直到把一切仇敵,屈伏於他的腳下。最後被毀滅的仇敵,便是死亡。萬物都屈伏於子以後,子自己也要屈伏於那使萬物屈服於自己的父,好叫天主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

❖保祿在本章12-19節作了一系列「假如基督沒有復活」的假設,然後逐一推翻,因為基督復活原是鐵一般的事實(1-11節)。由這一事實,保祿再下一城,推出以下的結論,證明耶穌復活是死人來日復活的保證,亦說明了基督為王的意義:就是使「天主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20-28)。

❖「基督確實從死者中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20)── 原來耶穌復活的事實,不只涉及他的人性,而且也涉及為他所救贖了的人類。基督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哥1:18;宗26:23;默1:5)。以色列人奉獻給天主「初熟之物」(bikkurim),因此也將全年的莊稼都奉獻於主了。同樣因耶穌的復活(以色列的司祭就在耶穌復活那天在聖殿內奉獻了「初熟之物」,參見肋23:10-11),把全人類也就祝聖於天主了。為此在基督復活以後,相繼而來的就是信友的復活。

❖「死亡既因一人而來,死者的復活,也因一人而來」(21)── 保祿以原祖亞當的工作來與「第二亞當」基督的工作兩相比較:第一亞當是人類的始祖和代表,因自己的罪過給人類帶來了死亡,基督卻是新生命的原祖和被救贖的人類的新代表(羅5:12-21; 8:9-11;若11:25)。保祿在這裡所指的是那些屬於基督的人(23),即實在與基督結合的人。他在這裡不談罪人的復活,因為罪人的復活是為受永罰(參閱6:2; 11:32;羅2:5-8)。再者,關於復活也有時間的先後,光榮大小的分別:「首先是作為初果的基督,然後,是在基督再來時,屬於基督的人」(23)。耶穌是人類復活的先聲和因由,他已在眾人以先復活了;信友在他再來時,即在他給世界顯示他的光榮的那一天也要復活(瑪24:3-27;得前2:19)。「再後,才是結局」(24a),世界的歷史要因這未來的復活而終結。

❖「那時,基督將消滅一切率領者、一切掌權者和大能者,把自己的王權,交於天主父」(24b)── 世界最後的一幕,保祿是這樣描寫的:基督那時要顯示他怎樣澈底消滅一切惡魔的權勢和為惡魔所利用的一切人的權勢(2:8;弗6:11-12)。在惡魔的權勢內也包括死亡,因為死亡原是罪惡的懲罰。「率領者、掌權者、大能者」原是猶太傳統中指不同等級的天使,這又與外教人的星相學,及天使崇拜有關;保祿在此指一切邪惡的勢力。到了那天基督要把自己的王權交與聖父,這王權就是他為默西亞、為戰爭教會的元首、為人類救援的中保所掌握的權柄。此後他要在光榮的國度裡同聖父一起永遠為王(參閱默7:17; 22:1-3)。

❖「基督必須為王,直到把一切仇敵,屈伏於他的腳下」(25)── 基督幾時未完成自己的使命,便仍在世上統治他的默西亞神國。本來他藉自己的復活已戰勝了一切仇敵(弗1:20-23;哥2:15),但這勝利逐漸隨歷史的進展顯露於世。他要如天主在聖詠上所預言的:「上主對我主起誓說:你坐在我右邊,等我使你的仇敵,變作你腳的踏板」(詠110:1;參見瑪22:44),把一切仇敵屈服在自己的腳下,連死亡(這裡死亡已位格化,參見默6:8)最後也要澈底消滅(15:54-55;參見依25:8;默20:14; 21:4),因為死亡是魔鬼在人身上施展權勢的特徵,是罪惡的效果。消滅死亡即是指死人復活,為此宗徒從基督的復活結論到死人來日的復活(弟後1:10;默2:14)。這樣基督就實踐了自己的使命,完成了天主願使一切都屬於他,即屬於默西亞和人子的計劃。

❖「子自己也要屈伏於那使萬物屈服於自己的父,好叫天主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28)──天父把權柄交給了基督,正是因為他有的人性(斐2:9-11)。因為基督是代天父行施這權柄,願意在世上建立天父的王國(瑪6:9-10),所以他最後也要把自己屈伏在聖父權下(3:23),即以他為人、為默西亞、為救恩中保的身份,把一切交於父的手中;那時默西亞的王國和聖寵的神國便要轉變為天主光榮的國。「天主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Vg. Deus omnia in omnibus)一句,即謂天主要以自己的威嚴光榮和自己無限的幸福充滿一切,使一切得救的受造,能分享天主永遠的光榮(8:6;羅11:36)。「創造的最終目的,就是創造萬物的天主,也成為萬物之中的萬有,一面獲得祂的光榮,一面達致我們的幸福」(教理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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