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家書】14)格前9:16(-19,22)-23 我若不傳福音,就有禍了(乙五)

by Kenny Cheng
2021-03-20

14)格前9:16(-19,22)-23 我若不傳福音,就有禍了(乙五)

我若傳福音,並沒有什麼可誇耀的,因為這是我不得已的事;我若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如果我自願做這事,便有報酬;若不自願,可是責任已委託給我。這樣看來,我的報酬是什麼呢?就是傳布福音時,白白地去傳,不享用我在傳福音上,所有的權利。我原是自由的,不屬於任何人;但我卻使自己成了眾人的奴僕,為贏得更多的人。(對猶太人,我就成為猶太人,為贏得猶太人;對於在法律下的人,我雖不在法律下,仍成為在法律下的人,為贏得那在法律下的人;對那些法律以外的人,我就成為法律以外的人,為贏得那些法律以外的人;其實,我並不在天主的法律以外,而是在基督的法律之下。)對軟弱的人,我就成為軟弱的,為贏得那軟弱的人;對一切人,我就成為一切,為的是總要救些人。我所行的一切,都是為了福音,為能與人共沾福音的恩許。

(主日讀經不選9:20-21,現為更完整而加入)

❖「我若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16)──格林多信友以自己的「自由」而誇耀,甚至有人誤解並妄用這個自由。保祿卻以白白地傳佈福音,謙卑地為基督服務作為自己的光榮,甚至說「我若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因為他若不這樣做,就枉廢了天主召選他作宗徒之恩。他在去大馬士革的路上所蒙受的天主召叫的鴻恩,從他自己方面來看,毫無功績可言,甚至由目前為基督所盡的一切宗徒的職責來說,也全談不到什麼功勳,因為這一切全是出於天主的聖寵(4:1-3)。保祿在傳教的生活上,為自己定的最大原則,即是愛德。愛德使他犧牲了自己,成了眾人的奴僕。

❖「我的報酬是什麼呢?就是傳布福音時,白白地去傳,不享用我在傳福音上,所有的權利」(18)── 保祿雖然知道,「主也這樣規定了,傳福音的人,應靠福音而生活」,就正如「為聖事服務的,就靠聖殿生活;供職於祭壇的,就分享祭壇上的物品」一樣(13-14)。保祿並不否認傳福音者應有的權利,但他卻進一步,「不享用我在傳福音上,所有的權利。」他曾對厄弗所的長老說:「這雙手供應了我,和同我一起的人的需要」(宗20:34)。

❖「我原是自由的,不屬於任何人;但我卻使自己成了眾人的奴僕,為贏得更多的人」(19)── 保祿為了愛德願做一切人的奴僕,在可能範圍內,他在一切事上,總是捨己從人,無論是生活習慣,思想語言,只要能就合的,就去遷就他人(谷10:43-44;路22:25-26)。他這樣做的唯一目的就是:為天主「贏得更多的人。」保祿繼而舉出兩個例子:

❖「對猶太人,我就成為猶太人,為贏得猶太人⋯⋯」(20)──保祿知道,梅瑟法律中那些規範著猶太民族的條文,已為基督所廢除,因為在新盟約中,它們已失去了效用。但為就合死守法律禮規的猶太人(「在法律下的人」),有時他仍遵守法定的禮儀(宗16:3; 18:18; 21:26),目的就是「為贏得那在法律下的人」(20)。同樣,在外邦人前,他雖身為猶太人,卻極力維護外邦人不受梅瑟法律束縛的自由(參看迦2:14)。所以,「對那些法律以外的人,我就成為法律以外的人,為贏得那些法律以外的人」(21a)。

❖「其實,我並不在天主的法律以外,而是在基督的法律之下」(21b)──保祿雖然辯護自由,卻不以自己絕對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如一些格林多信友所強調的,6:12; 10:23),他自知應受基督新法律的約束,這新法律便是整個人生當以之為準繩的愛德(羅13:10;迦5:14; 6:7)。他本於愛德,極其關懷那些「軟弱的人」,他說:「對軟弱的人,我就成為軟弱的」(22),所指的不僅是即那些低下階層的人(1:22; 3:1-3),尤其是指那些信德不堅固的人(8:13;羅14)。

❖「對一切人,我就成為一切,為的是總要救些人」(22)──這可謂保祿傳教的一個原則,亦成了一些人的座右銘,拉丁譯文作‟omnia omnibus factus sum”或更簡稱之為‟omnia omnibus”。保祿這種用盡一切方法,「總要救些人」的榜樣,在美國著名漫畫家Charles Schulz(1922-2000)的繪本The Gospel according to Peanut, 1965得到了最佳寫照,他與Robert Short合作,利用漫畫及其中的人物(Charlie Brown, Lucy, Linus, and Snoopy),把福音的信息以活潑的方式傳給了許多人。他們相信這樣做「總也救了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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