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基督讓舊約聖經的法律變得不合時宜嗎?

by Edmond Lo
2018-03-04
四旬期第三主日

出谷紀 20:1-17


格林多前書 1:22-25


若望福音 2:13-25


這個主日的聖詠頌揚了天主法律的美善。讀經一講述天主在西乃山頒布十誡,也提醒我們十誡是舊約法律的核心。但一般人所指的「法律」,也包括梅瑟法律中的禮儀、潔淨和飲食上的規律,割損、祭獻和奉獻禮、安息日和節日、取潔禮和不潔食物等等。作為基督徒,我們不再遵行這些法律。若作為基督徒,我們不遵行法律,又如何解釋 《聖詠》19篇作者對法律的讚揚?舊約聖經教導常將嚴守法律看作等同正義和虔誠,那麽我們不遵守法律是否等如拒絕接受舊約聖經的教導?更重要地,耶穌自己教導說:「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劃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瑪 5:18)。基督信仰是否偏離了耶穌的教導?又是否摒棄了天主的誡命?

這個問題使人更感困惑的是,耶穌自己似乎對舊約的法律也不以為然。他不同意梅瑟的離婚和再婚法律(參看 瑪19:8),不重視不潔食物的意義(參看 谷 7:15),並在安息日治病(參看谷 7:15)。我們如何解釋這明顯的矛盾呢?這裡似乎存在着一個計算不來的聖經方程式:舊約聖經要求人對法律毫不保留地服從,新約聖經則教導基督徒不必遵守。

有些人認為,解決辦法是接受舊約或新約的教導,而不能兩者並存。這個觀點的問題, 在於不將聖經看成一個和諧的整體,而將它視為一本彙集著互相矛盾和兩極化的作品的書。猶太教徒採納了這個觀點,所以反對聖保祿和早期教會。基於維護梅瑟法律的熱忱,他們不惜與羅馬聯手迫害基督徒。另一方面,二世紀的異端馬西翁主義則主張放棄舊約的天主,認為祂那「不合情理」的道德誡律,與新約「令人喜愛的天主」的教導並不相符。

陷入這樣的夾縫中,可幸我們天主教徒可以從教父和二千年的教會傳統中尋求答案。大部分的問題,以前的聖人和信徒都曾經遇過。與其重複前人的研究,何不向他們請教?但教父們的答案很複雜。總而言之,他們在舊約書中確定了不同的法律類別:有些是全部信眾都應遵守的法律(通常以十誡為標識),有些法規卻是與當時天主子民有關的歷史環境下所衍生的。他們稱後者為「第二法規」,例如祭獻禮和潔淨法是針對拜金牛的罪而立的(參看 出 32)。這些法律的本質是預言性的,將我們指向基督;在基督內,法律得到完美的實現。耶穌的出現意味著第二法規的目的已得到滿全,因此無需繼續遵守。(為深入理解教父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教導,可參閱 M. Barber 的文章 “The Yoke of Servitude – Christian Non-Observance of the Law's Cultic Precepts in Patristic Sources”, 刊登在 St. Paul's Center for Biblical Theology 出版的 Letter & Spirit, vol 7。 )

這個主日的福音正是上述教父們的教導的一個好例證。耶穌在潔淨聖殿中的激烈行為,其實在預表著聖殿即將被毀滅的事實,也象徵著舊約祭獻法則將成過去(見 Ignatius Catholic Study Bible New Testament 若望福音 2:15)。祂選擇在逾越節臨近的時候這樣做,因為逾越節祭獻法則將由天主羔羊的逾越奧跡所滿全,而聖殿本身則將要被基督的妙身所取代,即天上的聖殿,「這(真)會幕是上主而不是人所支搭的」(希 8:2)。我們既有了真正的聖殿和永恆的天上禮儀,那麽繼續遵守那些只是天上事物的「模型與影子」(希8:5)的舊約祭獻法還有什麼意義呢?

過往的同一聖言反思

其他文章

相關資訊